陈某福与祝某兴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福与被申请人祝某兴原来系同学关系,2015年,祝某兴因做生意需要向陈某福借款10万元。
陈某福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向祝某兴支付。祝某兴于当日向陈某福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后陈某福多次催促祝某兴还款,祝某兴未予以偿还。
陈某福于2020年6月份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祝某兴系余江区中童镇居民,该案为涉中童案件。余江区人民法院打造无诉乡镇进程中,收到该案件后,承办人积极联系当事人双方,询问双方是否可以进行委派调解,并告知委派调解相比一般诉讼程序时间更短,且无需缴纳诉讼费。
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委派调解的优势后,同意法院进行委派调解。在收到肯定答案后,承办人立即联系中童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经余江区中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申请人祝某兴欠申请人陈某福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由祝某兴分期履行,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利息2万元,其余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被申请人祝某兴在余江区人民法院有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若能执行到案款,应当提前偿还申请人陈某福。
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申请人陈某福与被申请人祝某兴于2020年5月15日经余江区中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推行委派调解机制,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相应的纠纷,可以实现将部分民商事案件解决在诉前,能够有效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法院积极参与指导委派调解工作,第一时间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为委派调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能够有效提升社会调解组织能力水平,减轻双方诉累,最终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