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下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召开“法治营商·服务保障”执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服务发展保障民生执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执行七条”)及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邹杰、长宁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志军、上海长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彭志娟出席会议,执行局局长曾俊怡、副局长张青、青年法官助理房倩介绍了相关发布内容。
区人社局、区商务委代表、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来自区工商联、工商银行长宁支行和相关企业的代表、媒体记者等出席发布会。上海长宁法院审监庭(审管办、研究室)庭长孙海峰主持发布会。
今年上半年,面对疫情的冲击,上海长宁法院大力推动智慧执行的深度应用,创新便民利民的机制举措,探索助企纾困的改革路径,最大程度上减少执行措施对群众生活和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执行质效继续走在全市前列。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围绕“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发挥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上海长宁法院制定了《服务发展保障民生执行工作指引》,从 “智慧便民、畅听民意、以人为本、助企纾困、服务金融、加速放款、信用救济”七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执行规范和具体举措,帮助受疫情冲击的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持续推进建设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
现场还发布了《法治营商·服务保障——长宁法院“执行七条”典型案例》宣传册,七个执行典型案例与“执行七条”一一对应,以更加直观生动的形式帮助大家理解指引内容。
文字丨王雨堃
摄影丨金文斌
法治营商·服务保障
长宁法院“执行七条”典型案例
案例一
叶某申请执行陶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工作指引1:智慧便民
依托信息化最大限度减少执行障碍,最大限度提高人民群众执行便利,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执行工作高质量正常化运行。
执行情况
因债务人陶某未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归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的还款义务,债权人叶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对陶某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2022年3月底,上海各区受疫情影响陆续封控,线下执行工作一时陷于停滞。恰在此时,债权人叶某向法院发出续冻申请,原来,对陶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即将于4月21日到期。续冻措施需要在开户行办理,但全市银行网点都已暂停营业;与此同时,全市法院也开启了居家办公模式,封控在家的法官如何跑去银行续冻呢?
眼看“脱冻”在所难免,一筹莫展之际,上海高院出台了疫情期间线上办案指引,推出在线查阅电子卷宗和互联网同步生成法律文书等居家办公必备功能,承办法官立刻投入学习,与在院驻守的同事共同摸索,终于运用新程序在线生成了续冻文书,并依次完成线上审批和电子签章。司法文书准备停当,如何移交给网点关门、员工居家的银行呢?
通过线上执行指挥平台,承办法官向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求助信息,令人欣喜的是很快就收到了反馈,立即按照指令将相关文书从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上传给高院,而后由高院执行局联系相关银行的上海分行。在法院和银行齐心协作之下,该案银行账户续冻手续实现了线上传递文书、线上核验身份、线上签名确认,全程线上成功办理!嗣后,执行法官从冻结账户中扣划人民币4万余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效果
疫情封控期间,许多常规的线下执行措施变得困难重重。执行法官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加持,依托执行指挥平台、执行应急指挥系统、智慧执行app等全流程网上办案技术,初步实现足不出户办理传统线下工作,最大限度智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免受疫情损害,做到了执行工作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案例二
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案
工作指引2:畅听民意
不断完善执行接待机制,确保与当事人的沟通渠道规范、畅通;统一收集诉求,及时回应关注;主动听取意见建议,改进执行工作质效。
执行情况
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高达12.94亿元,投资人多达8000余名,且大部分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老人忧心自己的钱无法追回,格外关心案件执行进展,每周都有以老年人为主体的投资人群来院集访,每次来访都带着各种各样的疑问和诉求。
鉴于投资群体结构的特殊性,我院在该案执行中尤其重视加强与投资人的沟通,全方位、多角度倾听民意。
立案伊始,我院就构建了线下接待与线上联络并重的沟通格局:在线下设定专人接待制度,每周固定时间接待投资人代表,向投资人代表告知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听取投资人代表转达的广大投资人意见,当面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在线上安排专人联络制度,随时与投资人代表对接交流,及时向投资人群传递最新信息。在案件进入发放钱款阶段后,为更加便捷投资人确认信息、精准收款,我院首次启用针对涉众型案件开发的“刑事案款核发平台”,数以千计的投资人通过平台可以同时在线核对自己的投资金额、已兑付金额、未兑付金额和接受放款的银行账号等,如有异议可以在线留言,由法官组织审核反馈;若没有异议并确认无误,将由法院在统一发放案款时将相应金额的钱款直接打入投资人的银行账户。考虑到投资人中老年比例较高,我院设立固定电话服务专线,为来电的投资人提供平台使用指导与答疑,耐心帮助不善于使用智能手机的众多老人一步一步登录平台、填录数据。
2022年上半年疫情封控期间,上海法院实行居家办公,线下定期接待和固话专线答疑不得不暂停,执行法官深知:越是特殊时期,越要为投资人群提供诉求表达渠道,做好心理疏导情绪安抚,于是将突破点瞄准了开发线上交流模式。一方面,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等公共渠道公开答复各投资人的问题;另一方面,着重加强微信建群交流互动,及时答复投资人代表转来的各投资人的问题,再由投资代表人将答复转发给相关投资人。时至6月,上海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为了尽快恢复线下接待,我院又创设了电话轮值接待方式,保证第一时间听到投资人的意见和诉求。
通过线上、线下多管齐下良性沟通,闵案执行团队与投资群体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为两次面向数千人的案款发放平稳有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执行效果
在本案执行中,我院创新性地运用多种手段打通投资人诉求表达渠道,赢得了大多数投资人对执行工作的认可。截至成稿,共计执行到位案款2.12亿元,并已向无异议的投资人发放案款1.71亿元,发放额与实际受损额之比达15%,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陈某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工作指引3:以人为本
关注涉弱势群体执行案件,彰显善意文明执行,体现司法为民情怀;兼顾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市场主体活力,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尽力促成执行和解。
执行情况
因上海某实业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前员工陈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并依据仲裁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之后,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被执行人所属店铺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店铺正常经营且有一定利润收入,随即传唤公司负责人,严厉告诫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公司负责人当庭表示,公司将于4月收到一笔3万元的回款,届时即可用于支付本案欠薪。眼看执行完毕只是时间问题,突如其来的疫情却打乱了计划,公司名下商铺暂停营业,断了盈利收入,预期的回款落空了。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陈某受疫情影响而收入锐减,生活陷入窘境,急需这笔钱来缓解经济困难。
6月解封之后,执行法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的店铺实地调查,发现店铺已经重启营业,盈利状况扭转向好。此时若强行扣押、变卖店内商品,固然能够顺利地执行完毕,却势必对恢复之中的公司经营造成打击。是杀鸡取卵还是放水养鱼,答案不言自明。于是,执行法官同时约见了双方当事人,深入分析事态利弊,成功地劝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嗣后,公司顺利复工复产并恢复生机,申请执行人亦在7月初拿回全部劳动报酬,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效果
以人为本是我院执行工作一以贯之的价值追求,尤其体现在追索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中。本案从立案后查找财产线索、深入企业调查经营情况,到疫情前后多次约谈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在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必须兼顾好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保市场主体活力,尽可能减轻执行工作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力争达成劳动者和小企业双赢的结果。
案例四
上海某典当公司申请执行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金某等典当纠纷案
工作指引4:助企纾困
稳市场保就业,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灵活运用执行强制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决策和资金往来的正常运行、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负面声誉。
执行情况
因上海某房地产公司、金某未依照判决归还本金加利息共计人民币4900余万元,上海某典当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房地产公司已停止经营,系“无资金” “无场地” “无员工”的“三无企业”,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其名下一处商业地产,亦即本案借款抵押物,场内租户众多,包括银行营业部、咖啡馆,以及文化培训中心、幼儿培训中心等教培机构。
本案抵押物商业地产的处置变现面临三大难点:一是抵押物被多家单位租赁使用,但租赁关系均建立在抵押权设立之后,且未得到抵押权人认可。申请人认为租赁关系的存在会降低抵押物的价值,申请不带租赁关系拍卖,所有承租人在拍卖前都必须搬离。根据法律规定,对法院不带租赁关系拍卖的决定,承租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会延缓抵押物处置。二是抵押物内房屋大多历经多次搭建和租户装修,原有结构已被破坏,从外观上已经无法看清原房屋状况,处置的界限有待明确。三是抵押物的租户中,有两家教培机构,已预收学杂费。若对其强制执行腾退,几百位家长付了钱,因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孩子无处读书,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为破解上述难题,执行法官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数次现场调查,了解房屋现状。两次张贴拍卖公告,反复告知承租人申报权力。逾期不申报的,将被视为无正当理由占据房产,予以强制腾退。二是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调阅抵押物的原始图纸,并提交评估公司,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抵押物市场价值。三是向承租人调查,了解投入及经营状况,并释明权利义务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经过教育开导,承租人表示愿意参与竞买,若竞买不成,保证在法院规定时间内完成清场交付,并自愿缴纳50万元作为清场保证金。
嗣后,法院顺利地将抵押物交付拍卖,承租人也如愿通过关联公司以最高价拍得抵押物,并由购买人书面确认:对抵押物无需清场即接受交付。由此,涉案商业地产内的数家企业免受拍卖腾退之苦,生产经营一如既往。
执行效果
本案创造性地运用了清场保证金制度。房屋占有人表达了购买意愿,并自愿缴纳清场保证金,其行为于法不悖。保证金的数额由法院参照拍卖物一至二年的租金确定。若竞买成功,该清场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买款。若竞买失败,承租人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搬离的,清场保证金将作为法院强制清场的费用及因此给竞买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解决后续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承租人企业未因司法拍卖中断经营,最大限度减轻执行工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达到了多方共赢的理想效果。
案例五
某信托公司申请执行王某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工作指引5:服务金融
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加大力度制裁恶意扰乱金融秩序的失信行为,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金融债权,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
执行情况
王某的妻子周某沉溺赌博债台高筑,夫妻二人以住房为抵押向某信托公司贷款198万余元,然而孤注一掷未能带来赌场翻红,借款期满夫妻二人无力还款,妻子周某更是外逃躲债不知所踪。信托公司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屋以实现债权。执行法官经现场调查发现,涉案房屋目前由王某及其父母共同居住,两位老人均已年过八十。听说法官要拍卖房屋,老人都极其抵触,以唯一住房为由拒绝搬离。
“腾退难”是执行难中的突出问题,涉及老人的房屋腾退更是难上加难。执行法官除了按照“应拍尽拍、应腾尽腾”的原则,对被执行人采取常规的“限高”、“失信”、“冻结账户”等执行措施之外,更是多次主动上门找老人聊天,关心实际生活困难,安抚对抗焦虑情绪,慢慢地打开了老人的心结,了解到一家人的真实想法和顾虑。原来,王某及其父母女儿多年来因为周某赌博成瘾而深受其害,王某和女儿都因借款为周某还赌债而背负失信包袱,影响到学业事业正常发展,故而一家人有意愿通过卖房清债来彻底了断过往,让生活尽快回归正轨,只是对过渡安置问题心存疑虑。掌握了症结所在,执行法官立即同时约谈双方当事人,指导双方充分考虑疫情期间找房过渡的实际困难,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磋商安置条件。历经多次谈判,双方在法官主持下,逐步就安置、搬离、上拍等问题达成彼此接受的一揽子协议。在保护金融债权合法利益与保证被执行人一家基本居住需要之间,执行法官终于找到了平衡点。
嗣后,被执行人如期交付房屋,申请执行人也兑现了妥善安置的承诺,抵押房屋成功拍卖,金融借款顺利收回,看似无解的对立矛盾在执行法官耐心引导下圆满化解。
执行效果
“腾退难”历来是涉金融执行案件的突出难点。抵押房屋在交付拍卖前原则上应当予以腾空,执行实践中坚持“清场为原则,不清场为例外”。本案特殊性在于同住人年事已高,法院在坚持腾退原则的同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帮助被执行人及其父母解决现实居住困难,为保障金融机构实现债权奠定了前提条件,使案件处理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六
李某申请执行周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工作指引6:加速放款
加强案款管理规范有序,从严整治案款延期发放等顽瘴痼疾,确保案款核发提速增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
执行情况
因周某等6人未依照判决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李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在分配房屋拍卖款时,因周某涉及多个借款纠纷的生效判决,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大大超出拍卖所得;同时,被拍卖房屋为多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于拍卖款的分配方案产生分歧并提出多个异议,所有异议程序走完势必大大拖延放款时间。
在其他债权人竞相异议之际,唯一的抵押债权人上海某银行向我院申请先行放款,该行在拍卖房屋上设立了贷款抵押,依法对抵押担保范围内的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为尽量减少金融资金闲置损失,执行法官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反复释明无争议案款或优先债权先行发还的原则,引导各方当事人对银行抵押债权部分——包括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均确认无争议,继而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无争议的银行申报债权先行放款,剩余钱款留待执行异议程序终结后再依法分配。
嗣后,执行法官按照各方认可的方案对银行抵押债权部分优先放款,在无损于普通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加速金融资金流转,提升资金运用效益。
执行效果
案款发放关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最切身的利益,是人民群众在执行案件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我院近年来不断加强案款管理,及时向权利人兑现“真金白银”,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在执行案件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本案中,执行法官在审查完抵押权人债权,且确认各当事人对此债权无争议的前提下,将款项先行发放抵押权人,充分兑现了我院案款发放三项承诺:一是符合条件的“三费类”案款快速发放,解决当事人生活必须;二是拥有优先权的涉金融债权优先发放,加快金融企业资金流转;三是有争议的案款,在依法保障程序权利前提下,对无争议部分先行发放。
案例七
某设计公司申请执行
某房地产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案
工作指引7:信用救济
完善守信正向激励和失信信用修复机制,精准适用失信限消措施,督促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及时修复信誉损失。
执行情况
某设计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因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照判决如期支付报酬24万余元,设计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随即来电表示将通过关联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公司正面临两个棘手问题:一是因房地产市场自身变化叠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惨淡,刚刚与第三方达成收购协议,若身负未了结执行案件,必然影响第三方尽调结果,进而妨碍此次收购交易;二是因公司账户被冻结,资金紧张加剧以致竞买土地的交易款未能按时支付,后续交易节点随之延迟,可能产生严重的违约责任,故而希望法院在其履行义务之后尽快解除账户冻结,并帮助企业恢复信用。
了解到上述情况,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谈话,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在向设计公司核实确认房地产公司已通过关联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立即解冻了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案件信息采取屏蔽措施,同时为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房地产及时恢复信用。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仅用时二十天,将强制执行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压缩到最低限度。嗣后,房地产公司顺利复工复产并完成收购。
执行效果
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属于小微企业,特别是被执行人更是疫情下稳定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的房地产企业。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简单、机械地对已冻结账户采取扣划措施,而是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企业坚持“恢复生产,依法执行”的原则,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以最人性化的执行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运用“执行和解+信用修复”组合疗法,不仅帮助作为小微企业的申请执行人快速回笼恢复生产经营的资金,更帮助被执行人争分夺秒修复企业信用,助力其顺利完成企业重组融资,为复工复产奠定良好基础,体现出执行工作中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责任编辑丨李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