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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长垣的民间借贷纠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简易注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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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文图

阔寨村是长垣市的第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如今这里车水马龙、高楼林立,面貌焕然一新。但是,阔寨村改造留下的麻烦事儿,正让南蒲街道办事处不堪其扰。近日,新乡市中院二审判决,南蒲街道办事处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王怀珍本息2700万余元。此前一年内,新乡中院还相继判该公司偿还崔彩莲1937万余元、王怀珍1306万余元、新乡市圣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784万元,总计8727万元。债权人系当初参与阔寨村土地开发的投资者,南蒲街道办和南蒲财税所均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727万,占当街道办2019年财政收入1/3强。“一旦执行,基层政府将直接瘫痪。财政资金不是唐僧肉!我们不认可这几笔数额庞大的债务,我们会坚决维护政府利益。”南蒲方面负责人表示。

8000万前期投入阔寨土地开发,但最终没有参与该地块竞拍

棚户区改造,是近年来各地政府进行土地开发、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2010年10月,长垣市南蒲街道办事处为加快推进阔寨棚户区改造,成立了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蒲财税所是其唯一股东。

案涉土块上建起的高楼

2010年12月1日,新农村投资公司以甲方身份与新乡市圣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参与阔寨棚户区改造项目;甲方在旧村拆除后,按照棚户区改造模式将旧村址的土地交由乙方开发使用;旧村址土地每亩核定价为50万元,如果土地部门招拍挂地价超过或低于基数5%的,按招拍挂地价计定;乙方签订协议一周内支付启动诚意金3000万元;甲方确保一年内完成阔寨旧村的拆迁安置工作……

12月7日,新农村投资公司与王怀珍签订了与上述约定完全相同的《合作意向书》。同样,王怀珍支付诚意金3000万元。

旧村拆迁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事后看来,一年完成阔寨村拆迁安置显然过于乐观。直到2014年,拆迁工作仍未完成。

2014年5月,新农村投资公司与新乡圣起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因未能按时兑现拆迁和腾出改造开发用地,甲方同意自收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利息,“按每月30万元计息(月利率1%),以年计甲方未支付乙方的年息将转入本金计息,计息至土地挂牌取得之日止”。

同时,双方约定,新乡圣起公司再支付改造拆迁费用2000万元,计息方式同上。本次交款后,甲方要在6个月内完成棚户区改造用地的供应,如超6个月,利息按上浮30%计算。

后来,“6个月内完成土地供应”未能如约实现。直到2016年2月,长垣县国土资源局才对阔寨旧村土地挂牌出让。

结果,该地块被其他公司拍走。长垣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新乡圣起公司和王怀珍根本没有参与这次竞拍。

此后的半年内,新农村投资公司分三次退还新乡圣起公司5000万元。2017年初,新农村投资公司分两次退还王怀珍3000万元。但这不是结尾。

案涉土块上建起的高楼

南蒲返还8000万诚意金之后,被法院判决再偿还8727万本息

2019年1月起,一个名叫崔彩莲的女士以新乡圣起公司债权人的身份,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南蒲新农村投资公司偿还其10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

就此,关于阔寨土地开发合作的系列诉讼拉开帷幕。5月,长垣法院作出支持崔彩莲代位求偿权的一审判决。6月、7月,圣起实业公司、王怀珍相继提起诉讼,要求新农村投资公司偿还相应的本息……

2019年10月29日,就债权人代位求偿1000万本金及利息一案,新乡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南蒲新农村投资公司偿还崔彩莲本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937万余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

2020年5月22日,就新乡圣起公司要求偿还4000万本金及利息一案,新乡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蒲新农村投资公司偿还新乡圣起公司本息合计278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

2020年5月9日,就王怀珍要求偿还第一笔1500万本金及利息一案,新乡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蒲新农村投资公司偿还王怀珍款本息合计1306万余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2日)。

2020年11月6日,就王怀珍要求偿还第二笔1500万本金及利息一案,新乡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蒲新农村投资公司偿还王怀珍款本息合计2700万余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

经过简单计算可以得出,在南蒲新农村投资公司返还给新乡圣起公司、王怀珍当年支付的诚意金或拆迁费用8000万之后,四起诉讼判决南蒲新农村投资公司再偿还本息共计8727余万元。在上述判决中,长垣县南蒲街道办事处、长垣县南蒲财税所均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今,8727万尚未偿还给王怀珍和新乡圣起公司。如果将利息计算至今,南蒲方面要承担该系列诉讼债务已超过1亿元。据了解,2019年,南蒲街道办实现财政收入3.2亿元。

根据上述案件起诉时的规定,诉讼标的3000万元以上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新乡圣起公司主张2784万元,而根据法院计算,在利息计算截止日,新农村投资公司应付给其3280万余元;王怀珍分两次起诉,最高一次诉请偿还2931万余元。他们有意无意地通过拆分标的规避了级别管辖,最终起到判决生效不出新乡市的效果。

双方约定“计息至土地挂牌取得之日”,法院认定以复利计息至今

南蒲新农村投资公司怎么在4年前退还8000万之后,如今还要负担8727万的本息?换个角度说,土地开发投资人10年前投入8000万,如今却有超过100%的回报,到底是怎么做到的?

这取决于本金偿还和资金利息两方面的认定,这也正是系列诉讼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在圣起公司诉讼案中,双方对约定并无异议。但是,双方对2016年2月土地挂牌拍卖之后“退还的5000万是本金还是本息”“是否在土地摘牌后仍按原定利率和复利方式计算利息”,存在巨大分歧。

圣起一方称,南蒲方面退还的5000万元是本息不是本金,因为南蒲方面违约,土地挂牌之后的利息应按此前约定的方法继续计算,即:按月利率1.3%及以年计利息计入次年本金的复利方式。

南蒲一方辩称,本案属于合作协议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系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合作关系,新乡圣起公司支付的5000万元合作意向金是投资而非借款。土地被摘牌后,新农村投资公司已将合作意向金全部返还,转账凭证和收据上记载的均是“退阔寨棚户区改造拆迁资金”,具有明确并广为接受的含义,且圣起公司未提出异议。同时,应当按约定的“计息至土地挂牌取得之日止”,不应支持继续按月利率1.3%及复利计息。

法院认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在未约定时,债务清偿应遵循先利息后主债务的顺序,因此,新农村投资公司在合作不能后支付的5000万元应当认定为利息和主债务。

同时,双方虽将利息约定至土地挂牌取得之日,但该约定是建立在新乡圣起公司取得土地开发项目的基础上,圣起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未取得土地开发项目并非圣起公司的过错,故圣起公司要求按1.3%及以年计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时,符合法律规定。

在二审审理中,南蒲一方称,一审法院“未取得土地开发项目并非新乡圣起实业公司的过错”的认定错误。圣起公司未参与案涉土地项目的竞拍,属于对土地开发权的主动放弃,存在明显过错。支持其1.3%利息及将利息继续计入本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二审法院未采纳该意见。

双方未约定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法院认定参照第三方高利息协议

与新乡圣起公司不同,王怀珍并未与南蒲新农村投资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资金利息。那么,该如何计息呢?南蒲2017年归还给他的3000万是本金还是本息呢?

王怀珍一方称,己方8年前多方筹措巨资投入阔寨开发项目,意在合作开发土地中盈得丰厚利润,但最终因南蒲方面的根本违约,致使己方没有实现合作目的,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南蒲新农村投资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请法院支持对方按月利率1.3%计息。南蒲方面支付的3000万应认为为本息。

南蒲一方辩称,双方协议未约定利息;新农村投资公司未能按时腾出改造开发用地,只是一般性违约;王怀珍未实际参与竞买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根本性违约。因此,王怀珍不应获得高额补偿金,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损失。同时,新农村投资公司在向其退款时注明“启动承意金”“土地款”,均指专用款项而非普通货币,不能人为拆分为民间借贷的本息。

法院认定,根据合作协议约定,若王怀珍提出解约,则新农村投资公司退还王怀珍先期支付地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王怀珍损失。本案合作不能是因新农村投资公司未能按时兑现拆迁和腾出改造开发用地,王怀珍并未提出解约,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王怀珍损失不符合约定。

同时,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合作不能的责任及南蒲新农村投资公司对本案款项的用途、同类款项的利息计算方法及当地交易习惯,王怀珍要求按年利率15.6%计算合理,应予支持。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南蒲方面偿还的3000万应认定为先付利息后付本金。

所谓“同类款项的利息计算方法及当地交易习惯”,参照的是“投资目的、用途均相同”的圣起实业公司与新农村投资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

新农村投资公司负责人闫国明说:“不签协议,却拿着另一份协议当作交易习惯,至少你得再拿出几份吧,不然,签协议还有什么用?”

案涉土块上建起的高楼

实质争议:谁才是根本违约,腾地推迟方还是未参与竞拍者?

简单总结:

在圣起公司诉讼案中,法院认定未取得土地开发项目并非圣起公司的过错,所以虽然明知双方约定“计息至土地挂牌取得之日”,但是仍然支持以1.3%月利率和复利计算至诉讼时。

在王怀珍诉讼案中,法院认定由于本案合作不能是因新农村投资公司未能按时兑现拆迁和腾出改造开发用地,已构成根本违约,所以新农村投资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遂支持王怀珍按月利率1.3%计息的主张。

所以,系列诉讼案的实质争议是:谁才是根本违约方?确定根本违约方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础,关系到违约责任、利息认定等,直接影响债权债务数额。

不过,为什么未能按时腾出开发用地构成根本违约,而“未参与竞拍”却没有过错,新乡两级法院并未重点审理和详细阐述,而是径行进行了认定。并且,其一直将原告“未参与竞拍”表述为“未能竞买成功”,显然,它们有截然不同的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352号判决中,对基层政府与企业在土地“招拍挂”前签订的框架协议中根本违约问题进行了详细说理,值得参考:

1.政府部门就招商引资而签署的协议,意在明确相关企业参与投资开发而享有的政策优惠及便利待遇。但相关企业就具体项目投资时,一般仍需遵照相关程序具体进行。

2.管委会作为招商引资一方通过签署框架协议约定承担的主要义务,重点在于在公司选定具有开发意愿的地块后,及时针对相应地块组织“招拍挂”,推动相应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顺利完成。

3.公司作为投资一方履行框架协议的适当方式,在于及时选定具有开发意愿的地块后,要求管委会针对其所选地块及时组织“招拍挂”,并在“招拍挂”程序中积极参与竞买,以便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相应地块的开发经营权利。因此,如果公司没有实际参与政府就相应地块组织的“招拍挂”程序,其不能仅基于框架协议向管委会提出交地请求,亦无权追究管委会未按框架协议提供土地的违约责任。

其实,新农村投资公司与圣起实业公司、王怀珍签订《合作意向书》,可以称 之为“用地预申请协议”或“勾地协议”。2002年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了“用地预申请制度”,原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员解读,这实际上就是香港所称的勾地制度。

它是指,在土地“招拍挂”前,意向用地者提前与政府沟通地块范围、规划指标、供地时间、土地价格等内容,向政府表明购买意向,由政府按照约定组织相应土地出让事宜,单位或个人通过招拍挂途径合法竞得土地。相关企业一般要交纳诚意金以表明购买意向。

这一制度在全国各地土地开发中得到广泛应用,因为该制度便于政府引入相关产业项目、知名企业,便于前期拿到资金启动项目,便于后期在土地出让时有企业托底。

所以,在勾地企业未能如约竞拍或竞拍失败之后,政府如何退还诚意金、拆迁费或基础设施建设费,涉及地方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法院有必要确立统一的裁判规则,不能只靠法官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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