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见习记者 史静
民间的借贷纠纷大多是由于双方之间有一定的人情往来,出于善意借给别人,但到了后续追回的时候却成了难题。明知朋友借钱是为了赌博,当时打的借条受法律保护吗?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签订的借条,现在应该按什么标准收取利息?11月22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由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岳翔律师与邹小宇律师进行了现场接线答疑,电话接连不断两位律师根本停不下来,对每位来电咨询的市民,两位律师都耐心倾听并有针对性给出了合理的法律建议。
“我朋友小陈去年在澳门赌博期间,向我借钱。碍于面子,我就让我澳门的朋友借给他50万元港币筹码,当时小陈给我写了张借条。前段时间我找他还款时,他却说赌博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请问岳律师,知道对方是为了赌博借钱,借给他后的借条真的不受法律保护吗?”九点刚过,市民张先生就打来电话询问。
岳鹏律师听完讲述后,对张先生解释道:“博彩业在澳门当地为合法,根据澳门法律规定,合法赌博构成法定债务是成立的。但根据我国内地法律规定,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为赌博等非法活动向其借款仍予出借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赌博在我国内地属于违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张先生你明知对方是为了赌博向你借钱,你就应该拒绝。虽然你手里有小陈签订的借条,但在法庭上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岳律师还提醒,如果明明知道对方借钱是为了做违法的事情,千万不要借款,因为对方签订的借条很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与此同时,邹小宇律师也接到了市民刘先生的咨询电话。刘先生在2018年5月1日借给朋友廖先生15万元,当时的借款协议上约定月息2%,约定于2022年4月30还款。2020年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出台了新的法规,规定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要按照新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廖先生在到期后未偿还欠款,刘先生认为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利率,年利率为24%,该借款协议签于利息调整规定生效前,廖先生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针对刘先生的看法,邹律师给出了专业的解答。“2020年12月23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根据此规定,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廖先生应该按照借款协议上约定的年利率24%支付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今,廖先生需要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刘先生,你认为的该借款协议签于利息调整规定生效前,应按协议约定的年利率24%支付利息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记者注意到,上午的“问法热线”大家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欠款追回、借款利息等方面。“借钱给别人本身就是一件存在风险的事情,因此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等情况,出借人借款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必须提高警惕。”岳鹏律师表示:“在借钱时一定要做好相关的保护工作,打好借条,留存好双方之间的通话记录,一旦发生赖账不还的情况,及时提起诉讼。”
在一上午的热线电话的接听中,记者也整理了市民所反映的一些热点问题,市民如果目前也存在相关的问题,也可以进行参考,并且以后再进行借贷钱款时更加注意,多关注一下律师所提出的专业建议,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李女士拨打问法热线表示自己在五年前借给朋友三万元救急,但是朋友当时口头借钱没有写借条留下任何证据。现在想让对方还钱,对方表示没有钱可以还。李女士询问,自己是否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让朋友还钱?
律师说法: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证明李女士和借钱的这位朋友之间具备借贷的关系。首先,要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另外,需要证明具有借贷支付的事实。首先,我们认为李女士与对方并没有签订相关的借条,所以很难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第二,双方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借款,也很难证明已经支付了现金。建议李女士可以与对方进行电话录音,电话录音的时候确定对方的姓名,并与对方沟通借款的经过以及向对方催收借款。如果说对方在沟通的时候承认了借款的事实以及承诺在什么时间还款。这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支持的概率就会加大。
市民李大爷2020年的时借给了朋友五万块钱,当时与对方签订了借条,但是因为自己不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借条上没有写明对方的身份证号和对方的联系地址。现在李大爷想要回这笔钱,但是给对方打电话发现对方的电话号主说他不是那个借款的人,这个号码是刚办的号。李大爷想咨询有没有办法可以帮他联系到对方或者有没有途径能帮他查到借款人。
律师说法:律师是有权限可以帮助李大爷查到借款人的信息。但是前提是李大爷需要给律师出具授权书。另外,需要立案庭出具相关的调查令,然后律所出具所函。最后到相关部门,比如说派出所的户籍科,或者说移动营业厅,甚至银行、工商部门去调取对方的身份信息。调取完身份信息以后,可以到法院立案庭或者通过山东法院微信小程序进行立案登记。
康先生在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别三次共向孙某的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在康先生拿着五张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自己收到47万元,但否认与康先生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律师说法: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由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应该由康先生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陈先生咨询,自己曾经借钱给李某购买车辆,并且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车行在合同中约定,自陈某借款之日起,至办妥车辆相关证书后交给自己为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来李某将车辆开走后转移并且没有将相关车辆证书给自己,更没有办理抵押手续,并拒绝偿还欠款,陈先生问,自己能否要求车行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在借款人借款之日起,至办妥所购商品的担保手续且相关文件交至出借人收执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抵押手续办理完毕,陈先生收到涉案车辆他项权利证书时,该车行阶段性保证责任免除,因此担保人应按约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先生可凭借合同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欠款并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市民高先生2021年与某金融机构签订消费贷款合约,约定贷款20万元,月利率1.6%及按每日90元计算滞纳费。某金融公司给高先生放款时,按3.7%扣除了贷款动用费及提前半年的利息。现在高先生想提前还款,询问律师当初某金融机构扣除的动用费是否可以冲抵借款本金?
律师说法:金融公司放款当日收取贷款动用费,其虽解释为手续费,但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系金融公司发放贷款赚取利息的当然职责,扣收贷款动用费行为事实上侵犯了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借款的权利,与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行为并无本质差异,该动用费应从借款本金中扣减。因此高先生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与配偶串通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共同债务,可否认定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案件回顾:借款人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在债务存续期间与其配偶离婚,并约定将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其配偶所有,自己净身出户,庭审中被告二即借款人配偶辩称,婚后借款人有出轨行为,因此净身出户,且自己不知晓原告与被告一借款人的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两被告在此期间存在婚姻关系,虽借款人配偶辩称借款人出轨,自己对案涉债务并不知晓,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在案涉债务存续期间内,其与借款人共同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行为显属夫妻共同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亦有大额资金汇给其配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借款人配偶取得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因未能分割取得财产而无力偿还债务,借款人配偶应对造成债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律师意见:夫妻一方借款是否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应结合借款背景、款项交付、款项实际用途、家庭收入情况、借款前后家庭资产情况等综合分析,恶意串通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无效,且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岳翔律师:借钱给别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基于信任只作口头约定,但当一方不信守约定时,口头约定便无法有效的约束失信的一方。另外,一部分出借人在出借时都不会去详细了解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以及他借款的原因,丝毫没有考虑借钱的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借款。另一部分人为了赚取利息,听信了借款人所谓的“可以挣大钱”的骗局,导致自己将大量财产以“投资”的方式出借。遇到这些情况,出借人一定要慎之又慎,不仅要看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更要考察好出借人所谓的“投资项目”,不要被“高息”冲昏了头脑。
邹小宇律师: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经常可能会出现借条出具不规范、借款证据未留存等现象。如需到法院起诉,可以通过转账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收集证据,无上述证据的情况下,还可以电话录音陈述清楚借款数额、时间,“诱使”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夫妻一方借款后,夫妻双方恶意串通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共同债务的,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借款人转账记录、交易明细情况,以此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