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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业消息:民间借贷纠纷追加配偶,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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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的判决书对债务人判决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在执行的程序中所查到的财产大多带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最常见的方式是共同共有,使执行有一定的法律障碍。那么是否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若是在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又该如何救济?

能否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更不能引用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否则,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执行依据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就会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产生极大的影响,不符合“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在追加被执行人时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追加范围。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没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所以不能在执行程中直接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

追加申请被法院驳回之后,债权人能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不同的,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第一、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即基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第二、提出执行异议的对象必须是执行标的;第三、必是阻止执行中止执行裁定;第四,异议之诉的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追加申请被驳回而提起异之诉,一不是基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是针对执行标的;三是驳回申请的裁定不属于中止执行。很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债权人在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判决生效后或是执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救济?

强制执行需要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基础,不能超出法律文书,否则将失去合法基础。执行程序在实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不能侵害案外人的利益。债权人基于现有证据的考量仅起诉了夫妻一方,生效判决就确定了夫妻一方承担义务,债权人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就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要求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债务在起诉夫妻一方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确定了债权,之后进入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行履不能。经过这一波三折操之后再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适用于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而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是请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民事法关系存在的诉,没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