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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北京刑事律师赖建平,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分享刑法知识。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代法律事务专业研究会委员、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

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社会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