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官司赢42万元,却被律师私自挪用30多万,当事人刘先生父子一纸诉状将该律师和其供职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本报2014年7月11日A14版曾做报道)。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当事律师刘某喜私自挪用赔偿款,显属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刘某喜应负返还责任。
2006年10月28日,刘某峰与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诉讼代理合同》,委托该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7年9月13日,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峰等共计422561.79元。但刘某喜挪用已到案涉账户的赔偿款38万元未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款项划拨到原告指定账户后,刘某喜私自挪用赔偿款,显属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刘某喜应负返还责任。刘某喜事后与原告达成《案件执行款给付协议书》、《还款协议书》,但均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之原则,是一种悖约行为。而原告诉求返还款项309500元,未超过被告刘某喜在《还款协议》中确认的欠付款总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喜支付原告刘某峰、刘某祥欠款309500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某明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