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该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 周亚强 摄
中新网天津11月29日电 (周亚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我院共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548件,审结4469件。其中,涉及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纠纷数超八成。”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近三年该院受理的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从典型案例来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三方面特点:1、广告或宣传资料对购房者的影响易被忽视;2、商品房买卖易在交付环节产生纠纷;3、二手房买卖多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
会上发布的某典型案例中,案涉房屋因消防设计取消了原先施工图纸中显示的大堂门厅,但被告某公司在销售时仍按变更之前的规划设计进行宣传,原告安某遂以交付的房屋无门厅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门厅并非决定购房人是否购买房屋的决定性因素,但对购房人的居住舒适度和生活便捷性确有影响,该公司即有义务在销售案涉房屋时对此进行说明,故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相关设施作出明确约定,购房者也会认为这是一种允诺。”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长刘海东介绍说,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商品房买卖多在交付环节产生纠纷,而广告或宣传资料对购房者的影响往往容易被开发商忽视。
法官提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具有约束力,缔约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应对可能影响购房者居住体验的相关设施及规划进行充分提示说明;购房者应增强交易风险意识,审慎辨识房屋瑕疵,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及合同条款内容等,对房产买卖持谨慎态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