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外卖骑手”是互联网经济大背景下的一种用工形态,相比传统就业模式,骑手在劳动过程、从属关系等都发生了变化,当自身权益受到挑战时,新业态的劳动者要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呢?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2起新业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未签劳动合同判支付二倍工资
某物流公司是某某快递的加盟商,通过招聘,梁千(化名)成为了该公司的一名快递员,承担该公司指定区域的快递派件工作,并由该公司支付报酬。原以为凭着勤劳的双手,在计件算钱的岗位上能够多赚点钱养家。没想到,工作不满一年就收到公司的辞退通知,梁千想拿回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而物流公司却以与梁千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并诉至法院。
“我们公司与梁千建立的是承包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庭审时说道。据了解,该物流公司享有寮步镇区域某某快递品牌的经营权和发包权,梁千自备车辆工作,为寮步镇5个区域派送快递。
“我有公司发的工作证、工资条,按照要求每天上下班打卡,请休假也要提前告知公司做安排,考核不合格还要罚款,怎么不算公司员工呢?”在庭审上,梁千据理力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千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辞退梁千的合法理由,认定该公司是违法解雇梁千,梁千仅主张经济补偿,该公司应当向梁千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上,该公司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梁千签订劳动合同,应向梁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554.68元。某物流公司不服上诉,东莞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第一法院寮步法庭法官雍维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缺乏关键证据导致举证不能。在此,雍维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留存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同事的证人证言、出勤记录、录音资料、工作证等证据,以免在发生纠纷时因缺乏证据导致维权困难。
非自主招聘是否认定劳动关系
无独有偶,2022年8月,某平台骑手高禾(化名)也被某科技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工资为由告到了法院。
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该公司已将配送业务发包给弹某活公司,而高禾是弹某活公司招募的配送服务人员,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高禾则认为,自己入职后,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自己也根据原告的安排每天10点到站点开早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工作软件打卡上线,且需经原告的审核通过后方能下班,上班时间不能拒绝接单。
“原告为我配送了电动车、提供了宿舍,还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显示被保险人为原告,人员信息是我,我怎么会不算他们的员工呢?”高禾辩称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在这起劳动争议中,被告高禾为全职骑手,配送业务是原告某科技公司从某平台经营者处获得的主营业务,原告也为被告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包括被告在内的骑手在从事外卖配送过程中并不是以个人名义向用户配送外卖,骑手必须满足相应的健康、着装、上岗时间等制度要求,工作服、工作帽及配餐箱均有某平台的标识,均表明被告并非完全自由从事相应零散配送工作,其仍受配送业务经营单位的指示、管理和监督。双方是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从事业务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是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的用工关系,该形态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我们认定二者间存在劳动关系。”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法官阳玉佩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