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聘请律师是需要支出费用的,很多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之后,会向律师提出:“如果官司打完,律师费由谁承担?”
有关律师由谁承担的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约定,如发生合同争议引发诉讼,由违约方在赔偿相对方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律师费等费用。果有了这种约定,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律师打官司支出的律师费,就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
另一种情况是法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我国法律对某些案件的诉讼结果,规定了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形,胜诉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诉讼时一并向对方主张律师费。
一、按照合同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书面约定发生诉讼后由败诉承担律师费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对相互制约的权利义务条款是自愿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以合同条款形式约定的权利义务,一般都会给予支持。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采取维权措施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有关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这种约定就属于合同双方自愿选择的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表达。一旦双方发生诉讼,一方当事人根据此项约定,要求另一方承担律师费的时候,法院就可以按照合同自治的原则,判决支持这一诉求。
当事人双方的自愿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或由败诉方承担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的制性规定,同时律师费的支出必须合理,而且实际已经发生。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多年前,吉林省通化市有一位S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一起贷款诉讼案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其中就有一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发生的律师费用等,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担保费、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公证费等)。”
S律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要求法院判决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并向法院提交了律师事务所与银行签订的代理合同,其中约定律师费为15万元。S律师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收费发票。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支持了银行一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诉求。
一审败诉方委托笔者代理二审诉讼,笔者在代理案件后发现银行与S律师是法律顾问关系,此次诉讼并没有实际支付律师费。S律师利用自己对律师事务所的控制权,在一审开庭后,将律师费发票红字冲抵作废了。笔者在二审时要求法院调查银行方面是否实际支付了律师费,银行无法举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15万元律师又撤销了。
二、法院只支持当事人已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对约定可能发生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很多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时,对律师费的约定可能会采取案后支付或者风险代理支付方式,此时法院判决是否支持一方当事人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前提,必须是约定的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没有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笔者有一次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当事人不想先交纳律师,要求案后交纳。笔者对当事人说:“如果案后交纳,律师费就不会实际发生,一旦在诉讼中要求对方承担律师,法院不会支持。法院判决后,你欠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不仅要依约支付,而且需要自行承担。
当事人不相信笔者的说法,在诉讼中当事人要求法院保护他的律师费,并强调自己已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虽然律师费没有在诉讼前支付,但自己承诺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
结果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对当事人要求保护的律师费诉求没有支持。法院判决的理由很简单,对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律师费支付的情形,如果没有实际支付,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败诉方承担。
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根据这个规定,当事人双方合同中即使没有律师费承担的约定,如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行为明显,另一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可以要求判决违约方承担。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当事人的律师费发生是否因对方违约或拒绝履行合同所致。如果当胜诉方当事人因败诉方故意违约或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即使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法院也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相应律师费。
四、法律规定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法律应该予以支持。
2、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这一条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律师费,但司法界通常的理解,“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3、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律师费是可以保护的范围。
4、著作权侵权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这个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律师费属于应当保护的当事人支出的费用。
5、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这个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律师是可以保护的范畴。
6、专利权侵权案件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个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律师费可以保护,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等。
7、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这个规定已经明确了律师费属于应当保护的范围。
8、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9、保护环境的公益诉讼律师费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10、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虽然这个法律没有明确对律师费的保护,但“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包括律师费。
11、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批复具体内容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12、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
见前文三引用的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费应当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