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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科普一下民间借贷纠纷证据充足,打官司证据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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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时什么证据最有效?

这是当事人喜欢问的问题,在以前的理论上,或许有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被删除的原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根据这个规定,原始的、直接的、国家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证可能具有理论上的最高证明力。

然而,这样的规定是把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简单比较,忽视了不同案件的特殊性,限制了法官审核证据的独立性,导致法官被动、机械地运用证据规则,使现实中大量的虚假诉讼有机可乘。因此,在2019年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时,上述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及类似简单确认或比较证据证明力的相关规定均被删除了(原第七十至七十四、七十六条)。

删除之后,证据证明力大小的确认和比较没有了固定规则,也就是说开篇的问题连理论上的答案都没有。

证据证明力无法直接比较,那收集和提供证据应注意什么呢?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另外,第八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总结上述的规定,如果非要给“最有效证据”一个答案的话,那也是多个不是一个证据,即:

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的完整证据链。

因此,建议:

一、不要把目光局限在一两个所谓的关键证据,应当全面收集,系统性提供证据。要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随着事情的发展而随之及时收集证据,这是证据形成证据链的客观原因和基础

二、提供的证据在事实上相互关联,逻辑上相互印证,内容上彼此不矛盾,互相呼应。这样的证据在证明内容的叙述上,对于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逻辑推演非常有帮助,有助于对诉讼请求的论证。

三、“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通常是反驳证据的切入口,尤其是双方的证据差不多而主张相反时。现实中许多虚假诉讼被识破,都是从存在不符合生活经验的质疑点开始的。例如,出借人为什么把巨额资金借给素不相识的个人?出借人为普通工薪阶层员工却有巨额闲置资金可以出借?(出借人实际上是替非法从事贷款的公司挂名)等等。

四、原始的、直接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据仍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虽然规定删除了,但能收集到这类证据还是应尽量收集。因为法官在具体案件证据的综合认定过程中,仍可能考虑证据是否原始、是否直接,是否有利害关系等因素,只不过这些因素不作为确定证明力大小的直接依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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