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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民事借贷纠纷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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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思瑾

阅卷权是辩护律师享有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辩护方知情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项促进控辩平衡的重要权利。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0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阅卷笔录是辩护律师将零乱的卷宗材料“由厚到薄”、“浓缩精华”,并从中审查发现问题的一项基本功,也是刑事辩护过程中会见、发问、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撰写辩护词等法律文书的基础和前提。工作之初,由于思维模式的固化,导致拟写的《阅卷笔录》过于注重细节而忽视了对案件整体的逻辑分析,简单的证据罗列缺乏附加的逻辑思考。本文是自进入专业刑事辩护团队以来的一些心得体会,也是对自己阅卷方法的重新审视,希望能够与律师同行们交流学习。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一、阅卷的基本流程

随着电子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检察机关充分将通信技术、互联网平台与律师阅卷服务深度融合,开启“互联网+服务”工作模式,将侦查卷宗进行电子扫描存档,让律师的阅卷工作更加便捷、高效。那么,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阅卷呢?我想可以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遍阅卷应快速浏览,初步了解基本案情和人物关系,必要时可以使用“图表罗列”或者“思维导图”等方式帮助梳理证据链。同时注意从诉讼文书看罪名辩护轨迹,通过比较《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的罪名和事实变化发现问题。

第二遍阅卷应结合卷宗材料,逐字逐句的全面审阅,主要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指控依托的对应证据,归纳可能成为控辩双方在案件定性、事实认定等方面争议的焦点,寻找在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法律理解适用等方面的有利辩点。

第三遍阅卷主要围绕量刑问题。关注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例如: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中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情况;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精神病、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情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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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阅卷笔录的基本内容

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所在地、涉嫌罪名、前科劣迹、强制措施等。

第二部分:案件诉讼经过以及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第三部分:证据的归纳、重点摘录及审查。对于涉案人数多、案卷材料多的案件,为了便于审查分析,可以针对与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提炼分类。如下图:

证据分析可按组进行,如下图:

第四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数据案例检索。

第五部分:辩护意见及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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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事项

1、制作一份详略得当的阅卷笔录,有时候确实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的确能帮助律师轻松应对,避免重复阅卷、阅卷遗漏的问题。但是阅卷笔录本身不能代替卷宗材料,对证据材料存在质疑时,应当及时查阅原始卷宗材料。

2、不少律师的常见做法是在复制的卷宗材料上标记,或是将要点记录在纸上。这些做法使得案件要点零碎分散不利于分析,从而影响案件的辩护质量和效率。一份好的阅卷笔录能真实的反映律师详尽审阅案卷材料,深入分析案件的工作过程,也能直接体现律师对案情的了解程度。

3、阅卷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阅卷所获得的案件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应当妥善保管案件材料。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取的案件证据材料,不得向他人随意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