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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揭秘解读:王斌民间借贷纠纷,安康市人大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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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8日,曾任安康市、汉滨区人大代表的彭世明,终于等来安康中院的终审无罪裁定。让他不明白的是,在他看来普通的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自己却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羁押了532天。

50亩企业用地被指“一地两卖”

彭世明今年52岁,系安康市健平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健平公司)董事长,曾任安康市汉滨区第十四、十五届(1995-2005年度)人大代表,安康市第二届(2005-2010年度)人大代表,汉滨区第十七届(2011年10月起)人大代表。

9月7日,华商报记者来到安康市大桥南路14号煌上煌商住楼A座,位于此处的天工公司并无工作人员上班

“要不是这场官司,现在的安康三桥桥头应该不是这个样子!”彭世明称,因被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罪”,他被羁押532天,自己在历时3年的“马拉松审判”中耗尽心力,而老厂址位于安康三桥桥头的健平公司也因此错过一次发展机遇。

起因:最后一片“黄金地”的50亩地

事件的起因,源于那块被称为安康房地产业最后一片“黄金地”的50亩企业土地,在拟开发过程中被合作方举报“一地两卖”。

2008年,健平公司从安康三桥桥头搬迁后对外发布公告,拟将企业50亩土地开发为房地产项目。2010年7月8日,彭世明与安康市天工房地产公司(下称天工公司)总经理张某签定《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并注明: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纳合同保证金1000万元。以此作为合同生效的一个条件。

但在过了合同保证金约定期限后,天工公司才陆续以公司名义向健平公司转款300万元,另以10个个人名义向其转款700万元,直至同年7月28日将合同保证金交清。

彭世明称,他们在调查后认为,天工公司不具备开发该地块实力,便以超过合同保证金约定期限为由致函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于当年10月21日退还其300万合同保证金,“我们要求天工公司联系汇款当事人前来办理剩余700万的取款手续,但一直无人领取。”同年12月28日,健平公司将天工公司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9日,华商报记者看到,双方合同纠纷的内容在健平公司递交给汉滨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以及转账票据、开发合同中均有证实。

彭世明称,在与天工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的同时,他开始为这50亩土地项目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并着手对该地块进行规划。2010年8月28日,健平公司与陕西新澳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澳源公司)总经理郭某,签订了联合开发该宗土地的《帝标国际大酒店和江景小区合作开发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一天,新澳源公司曾将1000万元转至彭世明个人账户,随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作为保证金。后来彭世明将该资金转到健平公司账户,用于公司开支。次年,两家公司拉来一家重庆的公司,共同组建了“陕西安康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家公司对职责和股份进行了详细分工,健平公司以土地入股,其他两家参与项目建设和经营。这一合同共分5条,作为生效条件,双方在第5条中规定,当“壹号合同”解除或进入法律程序,此合同生效。“壹号合同”,即健平公司与天工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0)健泥房字第01号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健平公司在老厂址成立的“陕西安康健平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涉嫌“合同诈骗”被拘 后以“挪用资金罪”被捕

2010年10月21日,彭世明以自己的个人账号收取了郭某转汇的1000万元。

在他看来,这只是一笔普通的借款,次日他将这笔钱用于购买安康一家化工公司的股份。

但令他没料到的是,正是这份没有生效的合同以及这笔1000万元汇款,成了他日后被以“合同诈骗罪”、“挪用公款罪”羁押的“铁证”。

“第一笔1000万元保证金到账,只是合同生效的一个条件,与天工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未解除,就意味着我们签订的合同未生效。一份没有生效的合同,为何会被检察院认定为合同诈骗?”对此,彭世明始终认为自己无罪。

2012年,在全国房地产业不景气的背景下,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新澳源公司也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郭某遂提出不参与三方合作,并要求退款,但当时经过沟通并未达成协议。

同年6月8日,郭某到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报案称,健平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同宗土地合同,导致自己上当受骗。

2012年7月6日,经安康市汉滨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彭世明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7月9日,其人大代表职务也被汉滨区人大暂停。

2012年8月11日,在被拘留36天后,彭世明被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逮捕。

2013年4月11日,彭世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即将届满12个月的2014年4月3日,彭世明被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第二次逮捕。

疑问:1000万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2014年4月2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彭世明涉嫌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2010年10月21日,新澳源公司转汇的1000万元土地开发合同投资款,由被告人彭世明以个人账户收取。次日,被告人彭世明将该资金转至安康一化工公司康某的妻子账户,最终以1030万元购得该公司39.16%股权。2012年1月,彭世明作价1130万将这笔股权转让给了一名查姓商人,其中1030万元被彭世明用于归还所挪用资金。

检方认为,彭世明利用职务之便,以私人账户收取新澳源公司转汇给健平公司的1000万元合同投资款,挪用于自己个人购买安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营利,“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000万元是借款还是合同投资款?成为该案的焦点。

对此,彭世明称,此1000万元并非合同投资款,而是他个人向郭某的借款,郭某以个人账户转汇,与新澳源公司及健平公司均无任何关系。当时并未签借款协议,但随后他给郭某补了一份借据,对方也未提出疑问。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郭xx现金1000万元整。”签名为彭世明,显示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

据彭世明介绍,从安康这家化工公司退股后,他于2012年初分5次向健平公司转账651万元,收据上载明交款单位为彭世明,收款事由栏为借款。意思是该款不是健平公司生产经营的应付款,而是公司借彭世明的款。

这一说法也为法院所采纳。安康市汉滨区法院据此认为,健平公司是以“借款”形式向彭世明出具收据,因此可以佐证是私款而非将挪用单位的资金交回。

2014年12月12日,在历时3年,前后被羁押532天后,彭世明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并当庭释放。

终审获无罪 人大代表资格被恢复

2014年12月12日,安康汉滨区人民法院对彭世明进行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有部分证据证实是合同投资款,但现有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遂宣判彭世明无罪,并当庭释放。

审判结束后,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9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8月31日,据汉滨区法院一位负责该案的审判员介绍,汉滨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在安康市中院审理中,安康市检察院认为汉滨区检察院抗诉不当后将抗诉撤回。

2015年5月28日,安康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在同意汉滨区检察院撤回刑事抗诉后,依法维持原判。

至此,一个历时3年,被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数次发回补充侦查的案子,最终以证据不足,终审宣判无罪的方式落幕。

“心累了!”今年8月19日,彭世明向华商报记者连连表示,长期的牢狱生活让他两鬓已经斑白,家人的生活也因此遭受巨大伤害。而更让他心痛的是,企业不但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也错失了发展的最佳机遇。

华商报记者在健平公司位于七里沟的老厂址看到,同一旁的安康市博物馆相比,这片在规划图中高楼耸立的土地,如今依旧荒草丛生,而原本规划的汉水帝标城项目,也因彭世明的被羁押成为泡影。

彭世明告诉华商报记者,今年6月16日,他已经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将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列为赔偿义务机关。

华商报记者从安康市汉滨区人大常委联络工作委员会处获悉,今年6月30日,汉滨区人大常委会已恢复彭世明区人大代表的职务,并对此下达了文件。

取保候审前 检方要求先取得对方谅解

虽然案件已经宣判,但彭世明心中一连串的疑问,却并未随着被宣告无罪而找到答案。

他始终不明白,一桩普通的借款纠纷,为何成了自己涉嫌挪用公款罪的“铁证”?他认为检方有意将该案与健平公司和天工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扯上关系。

据其称,在第一次被羁押期间,其家属曾多次向安康市汉滨区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但令他没料到的是,他的取保候审却要以企业支付巨额赔偿的方式完成。

据彭世明介绍,汉滨区检察院多次要求健平公司与新澳源公司郭某、天工公司张某先分别达成和解,等对方出具“谅解书”后才能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2013年1月24日,健平公司与新澳源公司签订《谅解书》,健平公司出让20%股权,另支付500万资金,双方民事责任结清。

同年4月11日,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天工公司和健平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健平公司变卖部分股权,分三次向天工公司补偿2200万元,以解决合同纠纷。就在同一天,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签发了对彭世明的取保候审告知书。

对于这种巧合,彭世明认为是有人替这两家公司讨债,用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

8月28日下午5时许,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政工室负责人称,针对彭世明所反映的问题,目前上级检查机关已介入调查,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将向社会公布。

采访期间,华商报记者多方联系天工公司和新澳源公司负责人,其电话均无人接听。随后华商报记者按照查询到的天工公司地址,来到安康市大桥南路14号煌上煌商住楼A座,也并未见到该公司工作人员。

据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介绍,如彭世明所说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与案外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情形,且天工公司及新澳源公司不是彭世明涉嫌挪用资金罪案的被害人,他们之间是否达成谅解与该案不存在任何关系。 除此之外,陈辉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十一条及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彭世明可以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求国家赔偿,赔偿标准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华商报记者 王斌 实习生 李生超

编辑: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