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阅读]观点资讯:存单借贷纠纷无力偿还,不良贷款转让银行违规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银行恶意将不良贷款清偿风险转嫁给他人的情况下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案涉银行为程某编造借款用途,办理了存单质押贷款用于偿还了某公司在该行的贷款,上述行为导致银行将某公司不良贷款的清偿风险转移给了程某,该银行属于受益人,其对程某垫付资金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程万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331号】

争议焦点

银行恶意将不良贷款清偿风险转嫁给他人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程万**为域富公司、凡泰公司、晟杰威公司垫付偿还浦发银行汇宾支行的到期贷款后,银行以三家公司中的域富公司账户被查封,出现不良征信记录为由未能继续向三家公司提供贷款,致使程万**的垫付款项未能收回产生损失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导致程万**产生案涉损失的主要原因系域富公司、凡泰公司、晟杰威公司无力偿还程万**的垫付资金。而浦发银行汇宾支行为程万**编造借款用途,办理了存单质押贷款1240万元,并违规挪用1227.9万元用于偿还了三家公司在该行的贷款,上述行为导致浦发银行汇宾支行将三家公司不良贷款的清偿风险转移给了程万**,浦发银行汇宾支行属于受益人,其对程万**垫付资金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时程万**并未起诉三家公司,本次再审时,程万**同意向三家公司追责,故本案应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追加三家公司为被告,各方根据过错责任对程万**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