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齐鲁网5月18日讯(本网记者)近日,蒙阴市民王先生向齐鲁网反映,2008年自己在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可还没到手热乎一下,在未经其本人知晓的情况下,就被银行“私自”划走了。随后,记者向蒙阴农商银行核实,银行回应称,王先生2008年的被划走的贷款是用于偿还之前的贷款。
10万元的贷款不翼而飞,人没到银行存、转手续已经办理?
说起这档事,王先生很是愤慨。据王先生介绍,2008年3月27日,自己从蒙阴信用社(2014年6月26日该银行改为蒙阴农村商业银行并挂牌营业)签订了10万元的贷款合同,期限为一年。
据王先生介绍,在签订贷款合同后,该银行于2008年3月27日09:09:41将十万元贷款打入其个人账户,几分钟后,又在09:12:37将上述款项自行划走。“对于整个过程,我不知情、未授权、未签字确认的情况下,银行怎么就能对我的个人账户进行整个存、转手续的?”王先生质疑称。
2009年,蒙阴信用联社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王先生告诉记者,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提出信用社提供的存款凭证上的客户签字并非王先生本人所签,但因证据不足,王先生败诉。
随后王先生又向蒙阴县人民法院再审申请,王先生又因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驳回再审申请。
10万元被划走是偿还之前贷款?
据王先生介绍,2014年7月蒙阴农村商业银行出具了关于王先生贷款事宜的情况说明,两份证明均认可2008年的存、取款凭证中的客户签名均为银行工作人员代签。
随后,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此期间,该银行提供了一份王先生2007年向银行贷款10万元的借贷合同,称2008年王先生被划走的贷款是用于偿还2007年的贷款。
在一份蒙阴农商银行关于王先生的贷款情况说明中称,王先生在2006年曾向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煤炭生意,后因资金紧张,向银行办理了转贷,时间为2007年8月30日至2008年3月1日。
蒙阴农商银行:法院、检察院均已出具结果,以相关部门结果为准
在蒙阴县农商银行监察保卫科,一名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王先生的事,相关部门早已进行了调查取证,法院和检察院也给予了结果,如果王先生存在异议,可以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银行方面会积极配合先关部门的调查。
关于之前的调查结果,银行方面也向记者提供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5日做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其中指明,2008年王先生的贷款已到王先生的个人账户,也就是蒙阴农商银行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放款义务,之后的扣划行为,系偿还2007年王先生的贷款。虽然在办理手续上存在瑕疵,但对王先生的民事权利没有造成实质影响,银行的扣划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
律师:银行行为存在不妥,但不影响欠款事实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临沂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凯。赵凯称此案当事人关注的焦点是2007年的贷款和2008年银行未告知自己“擅自”存转10万元。
根据王先生的描述,赵凯称,在2006年和2008年贷款事实的前提下,即便是2007年的贷款不成立,那么王先生还是欠银行2006年贷款10万元。在既有的前提下,银行对2008年的扣款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赵凯指出在2008年的贷款中,王先生应该享有知情权,即银行在批准王先生的贷款前,应当事先告知王先生在银行还有一笔贷款未还,即便放款也会被扣款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