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在执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天津市瀚姆商贸有限公司、傅明扬、张秀兰、佟昕桐、傅宏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5)二中执字第331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佟昕桐进行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佟昕桐达成和解。按照相关规定,决定申请撤销佟昕桐(公民身份号码8210XXXXXX)的限制高消费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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