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推荐看法报道:个人借贷纠纷找哪个部门,女子高铁被掌掴还手被认定为互殴引热议

阅读:

近日

成都铁路公安

针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

处罚结果引来网友热议

被打还手

为什么是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

遭遇此类事件

怎样做才能避免有理变无理?

女子遭掌掴后还击,被认定构成互殴

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她独自乘坐高铁,在她后排坐了5个人,其中两个大人三个小孩。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一直在玩游戏,多次撞击她的座椅。该女子称,由于无法忍耐她回头制止,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双方因此起了争执。争执中,孩子家长扇了该女子一巴掌,她也进行了还击。

5月3日,孩子家长报警。该女子认为孩子父母有错在先,还先动口骂人并且动手打人,应是主要责任方,因此拒绝和解。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被打后还手的她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女子在网络上发布的视频截图

5月7日,当事女子在网上发视频表示,已经在申请行政复议。

该处罚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热议,舆论近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有网友评论说,“明明是受害者,为什么好像犯人一样。”这条评论截至目前有8.3万人点赞支持。

治安事件中“谁先动手”只影响处罚轻重

为什么女子的行为会被认定互殴而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刑事犯罪考虑的情节。在治安案件中,只要认定为互殴,双方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丁律师创始人林小建解释,“谁先动手、谁先挑衅”等情节并不是治安案件的免责条款,只会影响行政处罚的轻重。

“根据现有披露的案件细节,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有法可依,并且相对合理。”林小建认为,现实生活中,发生小冲突,进而相互动手,动手程度较轻不触犯刑法的,一般会被认定为互殴。本案的处罚决定也是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处罚结果。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娜介绍,事件中,公安机关认定双方互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该事件中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明晰。林小建说,具体包括家长方在第一次掌掴后是否有立即连续掌掴的意思表示或动作?是否存在有第三方制止的情况下,家长方仍然进行打人动作?双方互相攻击的次数是否差距巨大,被掌掴的女孩是否一直处于被打状态?这些都可能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

是不是正当防卫要看面临的危险性

那么,如何界定互殴和正当防卫的边界?

“网友开玩笑说,打第一巴掌还手是互殴,打第二巴掌再还手可能就是正当防卫。实际上是说,如果‘第一巴掌’之后,对方持续动手,有一种‘绝对不会放过你’型的连续伤害的意思表示时,受害者还手就是在紧迫危险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反击’,可能就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林小建分析,受害者在施暴方第一巴掌停手后立即还手,进而冲突升级互相动手,则可能被认定为“互殴”。

此外,林小建认为,被打之后,如果一方伤害结果在轻伤以上,以涉嫌刑事犯罪(即故意伤害罪)来立案,还手者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主张“正当防卫”,但具体情形需由法院认定。如果伤害结果构成轻微伤以下,以治安案件受理。

“简单来说,互殴是‘不正对不正’,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罗娜解释,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打之后能否认定为互殴,要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公安部网站今年3月曾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遇到类似情况时

我们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林小建认为,法律并不倡导“以暴制暴”,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首先要保护好自己,一旦受害者动手“硬刚”导致矛盾激化,可能会受到二次伤害。如果已经有争吵或者动手倾向,应及时离开并告知乘务人员,由乘务人员进行协调或者协商更换座位;如果已经受到伤害,可进行报警处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罗娜也建议,遇到此类危害小的事件,可以第一时间寻求帮助,积极联系工作人员维护秩序,视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报警、验伤,尽量避免矛盾再次升级。

快评

法律当止争息讼,亦应不枉不纵

高铁上制止“熊孩子”踢椅背反遭掌掴,还手后被认定“互殴”罚款200元,合理吗?

梳理充斥舆论场的各方言论,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警方的“互殴”认定以及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顺应民心。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并非绝对泾渭分明。法律圈针对此事看法的两极分化,便是再典型不过的例子。俗话说“术业有专攻”,法律的事情由圈内人士争辩明晰再恰当不过。正因如此,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当是“高铁掌掴事件”的重要公共价值。

再看民情,舆论场以压倒性优势支持被掌掴女孩的“坚决不和解”决定,其背后的多重理性诉求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其一,社会规则和秩序不容侵犯。广大旅客乘坐的高铁属公共场所,良好的乘车秩序属公共利益。“熊孩子”踢椅背破坏的是社会规则,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即使“年幼”可成为“无知”的合适理由,但绝不代表着没有对错。“熊家长”不以批评教育孩子为首要,反倒以指责甚至掌掴受害者为第一反应。家长此举外加警方的“互殴”认定,怎能不引发舆论对“变相纵容”破坏社会规则等行为的担忧?

其二,“和稀泥”绝非解决冲突的好方式。先动手的“熊家长”被行政处罚500元,后还手的女乘客被行政处罚200元,双方各有利益损失。虽说处罚金额的差异体现了警方定责有别的考量,但由此也留下了一个巨大的疑问,即这种中庸之道是否有利于冲突的解决。从事态进展看,被掌掴女孩“已在申请行政复议”,恰是对“和稀泥”处理方式表达不满的证明。更进一步地说,还手不一定就是互殴。若被掌掴女孩一味无原则的“以德报怨”,那造成的后果可能则是打人者的肆无忌惮、任性妄为。

法律当止争息讼,亦应不枉不纵。期待“高铁掌掴事件”的最终处理能符合法律、顺应民心。

综合南方+客户端(记者 吴晓娴 孙文静)、公安部网站、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