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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追踪头条:民间借贷纠纷立案通知,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49个疑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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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审查问题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在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民间借贷关系的审查至关重要。这包括案件纠纷性质是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履行,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消灭等问题。要查清楚前述案件事实的成立与否,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力,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应当严格审查。

1.要注意对借条、收据、欠条等书面证据的审查

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借条、收据、欠条等书面证据的审查十分重要。在审判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借条是书面证据,证明力较高,只要有证据,就认为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存在。结果导致了一些案件的质量出现了问题。在对借条等书面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正确理解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的含义。在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中,使用最多的是借条、收据、欠条。通常意义上讲,所谓借条,一般是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到借款的书面凭证。正规的借条一般能够证明自然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也能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义务已经履行的凭证。所谓收据,一般是当事人收到付款方给付资金的证明。它既可能是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证明,也可能是借款方向出借方还款的证明。到底是出借方履行出借义务的证明,还是借款方还款的证明,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所谓欠条,一般是借款方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时,因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或者部分还款义务,向出借方出具的尚未还款数额的证明。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中,或者由自然人出具的借条、收据(收条)、欠条中,混杂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不能单看字面表述就简单进行认定。

二是要注意对借条、收据、欠条等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由于借条、收据、欠条属于书面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强。因此,审判实践中,上述证据形成存在不合法的情形不在少见。例如,一方当事人采用强制、胁迫、利诱、欺骗、伪造、仿冒、变造等方式形成的前述书面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借条、收据、欠条等书面证据

例如,在近二十年前广东某地发生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位当事人用他采用胁迫手段得到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被胁迫人,要求其偿还借条上记载的借款。受胁迫人向法院陈述了他们之间没有发生过借贷,其借条是原告采用胁迫手段取得的事实。法官要求受胁迫人提出受到胁迫的证据,受胁迫人没有提出证据。于是法官判决受胁迫人还款。后来因为本案出了人命,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查出胁迫人在没有发生出借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取得受胁迫人被迫书写借条的事实。很明显,该案民事法官在受胁迫人已经有较细且具有合理性陈述的情况下,没有认识到原告所举借条的证据证明力已经下降,没有达到证明要求的情况下,未要求原告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直接下判,结果出了错案。此案出错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认为借条是书面证据,是“证据之王”,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对借贷事实已经发生的认定,自然会出现错误。

三是要注意借条、收据、欠条等书面证据与借贷关系等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及其证明力的认定。首先,如果借条等书面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没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即没有关联性,该证据不能被采信。例如,出借人举出收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借款的出借义务,借款人认为出借人对自己的给付款项,是对自己货款的给付,自己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据,是证明出借人向自己给付了货款,了结的是他们之间的买卖关系。对此,借款人还举出了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此事属实,则出借人举出的收据这一证据,与自己履行出借义务之间就没有内在联系,该证据不能被采信。其次,如果借条等书面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则该证据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也不应当采信。例如,张某伪造借条,后持该借条要求李某还钱。后李某证明张某所持借条是伪造,则该借条的形成具有违法性,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能被采信。这就是说,当借条等书面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存逻辑联系不能被认定,以及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被认定,则它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一定不能被采信。

2.要注意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