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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科普一下民间借贷实为票据纠纷,非法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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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借贷所获票据,不得对抗背书连续的持票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以非法借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对抗申报权利且背书连续的合法持票人。

标签:|票据|非背书取得|民间借贷|票据关系|基础关系


案情简介:2009年,工贸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申请公示催告。其间,电器公司以其系背书连续的持票人申报权利。工贸公司起诉电器公司时,提供了工贸公司与电器公司前手及案外人之间的连环企业借贷合同,主张其取得票据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①票据具有文义性,应以票据上所显示内容来证明权利人及其权利内容和债务人及其债务内容。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规则不仅要求占有,且要求在票据内容上有所显示,权利和义务的判断以票据的内容为判断标准和依据。没有票据内容的记载和显示,不能证明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票据,故工贸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判决驳回工贸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申请公示催告人以非法借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对抗申报权利且背书连续的持票人。

案例索引: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法院(2009)天民二初字第1038号“某工贸公司与某电器公司票据纠纷案”,见《淮南市多联工贸公司诉山东一统电器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0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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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