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一些人在起诉民间借贷主张返还借款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败诉判决生效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那么在民间借贷案件败诉后,是否可以另行起诉不当得利呢?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不会当然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确定了构成一事不再理的具体要求:
即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时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
起诉民间借贷时依据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法》规定的借款返还请求权、利息支付请求权等,而败诉后另行起诉不当得利时依据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为《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因此,先起诉民间借贷与败诉后起诉不当得利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即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所以,在民间借贷后败诉后,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但是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因为民间借贷败诉而当然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审理,原告仍然负有对原被告之间成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能够证明成立不当得利时才会胜诉,否则,仍然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