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5月16日接受杨某民间借贷一案,于2019年5月22日李律师代理杨某法院立案
案件回顾
杨某在2015年9月1日签订《借款承诺书》借李某和陈某共计25000万元整,陈某于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5日还给原告共计六万元还换实为支付《借款承诺书》的部分本金及利息。
陈某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5日支付给原告的共计66000元还款实付为支付《借款承诺书》的部分本机及利息。
2015年9月1日签订的《借款承诺书》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本金25000元整,利息15000元,本息共计265000元,2015年12月14日签订《还款协议》表明本金剩余200000元,故可推之上述66000元还款中,归还本金为50000元,支付利息为15000元。
《还款协议》中约定还款期为每月25-30日,上述66000元是于当月14日、15日(签订《还款协议》当日及次日)支付的不符合《还款协议》的约定,所以该6600元还款不是对《还款协议》的履行,而是对《借款承诺书》的履行。
开庭前开庭后之v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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