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借款不还,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索,但也有出借人尝试去做刑事报案,却没有刑事立案成功,那么何种情况下以诈骗罪报案成功的几率高呢?首先,得清楚这种“借款不还”型诈骗如何才能构成诈骗罪。
“借款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到个案裁判中有些分歧,但重点还是围绕在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对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来判断,具体如下: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前述七条,可以在进行刑事报案前对照一下,看对方借款不还是否属于非法占有,从而判断是否能构成诈骗罪。
以下是2020年河北高院诈骗罪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案例中本院认为部分,阐述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区别的根本点就在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重点围绕借款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借款的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以及还款态度是否积极等事实,综合审查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借款人确实是使用真实身份借款,未逃匿,且借款时的履约能力因侦查机关未进行审计而导致履约能力认定不清,仅仅是因为借款人到期未还款这一点,尚不足以认定为诈骗罪,因此最终再审改判无罪。
河北法院参阅案例第2号
肖军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2020年12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
河北高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民事纠纷区别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肖军向张进军借款300万元未全部清偿的事实清楚。
虽然肖军在向张进军借款时公司确实存在资金缺口,但其在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肖军在借款时的资产状况侦查机关未进行审计,其在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肖军在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未携款潜逃,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原判认定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对肖军及辩护人所提认定其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检察机关所提肖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经河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沧州中院(2018)冀09刑终462号刑事裁定与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肖军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