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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干货知识:金融借贷纠纷律师案,套路贷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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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起2019年的夏天,对我而言,除了炎热,还有繁忙。某天上午,我在办公室第一次见到了愁眉不展的老徐爱人,她当时是陪同另一位“套路贷”诈骗案当事人的家属来见律师。在听完我们的整个会谈后,老徐爱人表示自己的老公也因为涉嫌“套路贷”诈骗被羁押在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事因十年前经老徐放出去的一笔贷款,她希望我能够做老徐的辩护律师。


众所周知,2018年初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拉开了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序幕,而2019年正处于这项斗争的“治根、攻坚”阶段,同时期上海地区司法机关对“套路贷”作为恶势力的打击力度达到史上最强,一经举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上海陆续出现一些律师同行因涉“套路贷”案件而被以诈骗罪判刑的案件,这令某些此前专做批量民间借贷案件的律师忐忑不安。


当听到老徐因十年前的一笔借贷业务而被借款人举报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羁押时,我顿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全然不顾就在这个盛夏,数次因为办案需要当天出差往返、奔波两千公里带来的疲惫不堪。几天后,我与本所同事刘渊东律师共同作为老徐诈骗案的辩护人一同去长宁区看守所,会见了老徐。


在会见前,我们做了必要且充足的准备,包括尽可能地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与线索(包括报案人的相关信息)、确认公安承办人员的有效联系方式、确认管辖与时效问题,制定会见提纲等。


在看守所里,老徐对于律师的到来,表现得激动又沮丧。他眉头紧皱,哭丧着脸,嘴里反复重复着自己被冤枉、对生活无望的话语。等他情绪平复下来后,我们进行了针对性的发问,并结合后期阅卷后的卷宗材料,整理出本次涉嫌诈骗的事实经过:


十余年前,老徐主要以放贷为生,老陈作为某公司老板是其客户之一。2009年1月,老陈向老徐借款69000元用于归还其名下位于本市奉贤区房产的银行贷款,约定三个月后归还,按月向老徐支付利息6900元,并承诺如果到期未能归还的,则老陈同意将其房产通过买卖过户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还款。老陈还签署了授权老徐代为卖房及收取房款的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2009年4月,老徐凭借委托书将老陈的房子以38万元价格出售给杨某(老徐安排买房的“马甲”),其中首付部分12万,是由老徐本人提供的,经由杨某转账到老陈卖房的收款账号内,再由老徐提取现金完成资金回转,剩余房款26万系以杨某名义向上海农商银行申请的贷款,杨某全部提取后,将现金一并交给了老徐,老徐与老陈进行了债务结算后,老徐拿走了15万,剩余11万归老陈所有,再由老陈出具了收到26万款项的字据。


值得注意的是,老徐在2009年5月让杨某向老陈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内容为本次房屋买卖是为了办理房屋贷款的假买卖,实际产权人仍为老陈,并告诉老陈不要将房产证原件给杨某,只要按期还清杨某名下的26万银行贷款,房子就会归还给老陈。老陈在产证过户到杨某后,还了几期银行贷款后去找杨某归还房屋未果,遂发生纠纷。


2010年9月,老陈夫妇起诉到房产所在地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杨某作为被告应诉,老徐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奉贤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仍归老陈夫妇所有,但老陈夫妇应当归还杨某全部购房款38万元。该案于2012年4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杨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和解中,老陈父亲作为担保人被法院冻结退休金账户,生活一度非常窘迫。直至此次去派出所报案前,老陈及家人总计实际支付杨某26万元。


第一次会见后,我们及时调取了奉贤区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卷宗,并对材料进行深度剖析,发现一些可能影响到本案罪与非罪的重要因素,比如在几次庭审笔录中,老陈对其自愿向老徐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其出具的房款收条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收到杨某签署的假买卖真贷款的声明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委托老徐卖房的委托书及公证书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并申请对委托书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委托老徐卖房的老陈签名系其本人真实签名。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曾询问老陈是否就本案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老陈明确给予了否定性回答。


由此可见,老陈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因老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陷入了错误的认识,相反,他为了拿到银行贷款,在配合老徐的同时甚至欺骗隐瞒了自己的配偶,但高利贷对他的压榨实在太可恶了,他的“自救”方式除了打官司夺回房产外,还带着对老徐的仇恨搭上了“扫黑除恶回头看”的快车。


很显然,这个案子虽然包含了“高利贷”、“公证书”这些典型性“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元素,却又明显不能与之一概而论。至今仍有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认为,只要在借贷过程中有“套路”就是诈骗,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对此,笔者难以赞同。在某些“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套路”是心知肚明的,且在过程中更是积极配合的,显然不符合诈骗罪“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从而对财物作出错误的处分”的犯罪构成。张明楷教授认为,“套路贷”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也不是一个犯罪构成或者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更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从刑法角度定义“套路贷”对认定犯罪并没有任何意义;“套路贷”的概念与定义不能成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

在当时的刑事政策下,我们深知“套路贷”案件,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的概率是极小极小的,但还是积极向侦查机关详尽阐述了本案很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且对杨某的证人角色提出了质疑,但承办民警很确定本案存在老徐“套路”老陈并将38万房款全部占为己有的诈骗事实,对于我们提供的民事诉讼卷宗出体现出来的问题,以“先刑后民”为由不置可否。很快,老徐被批准逮捕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随着阅卷工作的深入,疑点问题越来越多,我也越发觉得这是个有趣的案件,比如证人之间的证言互相矛盾,同一个证人数次证言也存在矛盾,但相同点是均指向对老徐不利的方向,想必办案人员制作笔录时也比较烧脑吧。此外,公安机关调取到老徐将26万现金存入银行账户的银行凭证模糊不清,令人生疑。

随着疫情防控的升级,我们的会见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案件一再延期,老徐变得越来越颓废、消极,他开始对认罪认罚产生了很大的向往,希望通过认罪认罚能够获取适用缓刑的机会。但由于诈骗金额高达38万,即便认罪认罚,在无自首、立功、退赔等情节的情况下,加上打击“套路贷”案件的司法背景,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在四到五年之间,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结合卷宗材料及办案经验,我有理由怀疑老徐并没完全说出实话,但从案件本身而言,现有证据的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真相往往只有当事人和上帝知晓,尽心尽责在法律框架内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是我始终遵循的职业操守。因此,在随后的会见中,我们把卷宗显露的问题与疑点详尽阐述,最终老徐不再纠结认罪认罚与缓刑,而是坚定要求无罪辩护。

本案中,老陈的损失到底是什么?这是个值得令人深思的问题,法院判决房屋产权仍归他夫妻所有,针对房款部分,他在法律上是收款人角色,又出具了收据,如果仅仅按照单向的指控(询问笔录)来指控老徐骗取全部房款,显然不能成立。杨某作为老徐的帮手,找亲戚凑了12万现金作为首付款进而转化为证人角色,也是漏洞百出的。此外,公安机关调取的那份能够证明老徐银行账户存款26万的银行凭证,只有复印件,且银行印章模糊不清,成为突破客观证据的关键点,我们坚持要求检方提供该份证据的原件。终于,鉴于本案言词证据之间矛盾且无法互相印证,加之客观证据的存疑,引起了法官对我们无罪辩护意见的足够重视,检方被要求庭后提供原件,并就证言凸显的矛盾问题,进行核对确认。看到检察官法庭上明显尴尬的表情,我们知道,老徐的好运气终于来了。


庭后,检方始终未能提供原件。2021年2月,法院来电通知老徐已被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老徐终于与家人团聚了。次月,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控方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适逢上海小学入学报名时点,老徐的回归及时避免了某些现实的尴尬。


结语

你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经常听到,我认为这也是律师职业最大的魅力所在。每办理一起案件,就参与到当事人的人生。每完结一起案件,也会更加懂得人生。不断累加的这些“人生”,推动我们不断成长、日益沉稳。本案中的人物角色,在生活中分别遭遇了家庭、健康甚至生命的变故,令人唏嘘。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始终认为这是整部刑事诉讼法最美丽的字眼,也是控辩双方永恒的博弈点。办案过程中,不乏遇到公权力的傲娇与律师工作的受挫感,这篇手记甚少提及,是因为我本人更看重辩护工作中的收获与成长,而非沮丧与受挫,这也是我选择并热爱这个职业的主要原因。


律师简介

陈茉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