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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百科速递:福清借贷纠纷律师价格,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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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贷关系中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

(案情介绍)原告李某诉称,王某因项目的实施需要资金周转,经陈某介绍向原告李某借款300万元,借期一个月,有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为凭,并达成口头约定利率1%。被告陈某为王某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限从借款之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且约定若到期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支付借款总额的25%的违约金。嗣后,原告按王某指定帐号汇入借款300万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所借的款项被告本息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的借款300万元以及利息(按月息1%自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2013年8月8日被告陈某与曾某(案外人)去王某的办公室,在聊天的过程中,曾某的朋友即原告李某准备把钱借给王某,原告说借钱给王某可以,但是需要找人担保,曾某对被告说他是公务员,不适合做担保的事情,就叫被告帮王某担保,被告与原告并不熟悉,因被告和曾某是朋友,而曾某与原告也是朋友,碍于朋友的面子,被告就在原告借钱给王某的借条上签字,同日,三方也签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当时原告借王某的钱有300万元。2013年9月20日左右,王某诈骗潜逃,自己被骗。王某并没有实施什么项目,而欺骗原告及被告,本案应当属于集资诈骗刑事案件,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按刑事处理。

作为担保人陈某委托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代理本案。律师观点:

本案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2014年3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 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另根据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因此,律师认为本案是属于集资诈骗刑事案件,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陈某为借款人王某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人王某目前因涉嫌诈骗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陈某也以王某诈骗其款项及被骗提供担保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嫌疑,故不宜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驳回原告李某起诉。

生活中,人们往往以为有借条或其他借贷凭证的借贷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这是片面的理解,有的借贷关系虽然有相关的证据,但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不受法律保护。如:在借贷关系中,有以下情形的,不受法律保护。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以上几种情况,出借人和借款人出现纠纷后,即使有明确的借贷合同,也不能作为法律凭证,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借出去的钱就可能要不回来了。

除此之外,《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也作出了明确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2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比如说王某借给李某100万元,其中提前扣了10万元元作为利息,那么王某实际借给李某的本金就是90万元元。如果后期出现纠纷,法院也只认定本金为90万元。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而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

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借贷案件法院也不会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往往以借贷形式体现,但这就已经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所以,对于以个人名义提出借款,但实际上属于非法集资等类似违法行为,出借人更加需要提高警惕,避免掉入陷阱,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