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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揭秘解答:安徽亳州借贷纠纷律师,亳州高新区管委会韩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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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1602执135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韩文超

性别

年龄

36

身份证号

83****105X

住址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孙口行政村韩菜园村4号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韩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石永杰借款本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韩文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