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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名媛”这个梗火了!
在“名媛群”里,女士们一起拼下午茶、拼五星级酒店、拼租包,乃至拼购二手大牌丝袜.....总之,万物皆可拼。
共享经济的终极目标,
大概可能也许是:
当“白富美”遇上高帅富……
不过“名媛们”也表示:
我花自己的钱,坦坦荡荡!
面对高价奢侈品的诱惑,
既没有“名媛”拼单的勇气,
又没有随意刷卡的底气,该怎么办呢?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小王为了购买LV手提包、钱包等,向银行借款数万元,后期却无力归还,不过起诉他的不是银行而是保险公司,这是为何?
上海小伙小王平日里比较爱打扮,注重对于自身的外在包装,尽管自己手头的存款不足以购买一款LV手提包,仍无法抑制消费的冲动,为买包包,他向A银行金山支行借款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办理借款的过程中他签订了《个人银行借款合同》之外,还签署了《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保险单》等文件。
两个月后,小王的收入没有达到原本预期,遂没有按时足额归还每月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焦头烂额之际,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为B保险公司。
B保险公司:起诉要求小王归还剩余未归还的代偿款,包含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上述金额共计6万余元。
小王:认为自己是向A银行借款,不应当由B保险公司起诉,自己和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借款合同关系。此外,自己应当只归还剩余借款的本金和适当利息,不应当支付保险费、违约金、罚息等。
小王和B保险公司存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关系。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出借人。
该保险不同于传统人寿、意外健康、车辆保险等,是为有融资需求的消费者提供增信服务,以提高其获得借款的成功率。也可以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理解为借款的“担保”。
通常情况下,向银行借款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小王在办理借款时就选择了通过贷款保证保险以增加个人借款信用,促成银行发放贷款。
在小王没有归还A银行贷款的情况下,B保险公司根据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归还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代偿后,A银行向B保险公司出具了代偿债务和权益转让确认书。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小王因向A银行借款而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A银行,小王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小王收到了A银行发放的足额借款,但并未能按约向银行还本付息,B保险公司根据保证保险合同关系向银行履行了代偿义务,取得了向小王追偿的权益,小王应向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和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已经不再是一个饱受弊病的消费观念,“花呗”、“借呗”、“金融借款”可以让人们快速享受到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给自己带来的消费满足。不过在消费观念转变的同时,还是应当要注意消费借款的额度,避免冲动消费和超前消费。当借款人符合放款方要求的资质条件时,可以直接申请借款,无需购买贷款保险合同。但一旦选择通过购买贷款保险以达到放款条件时,借款人应当认真阅读投保提示、保险条款、附则、其他告知事项等文件,充分了解自身所购买的贷款保证保险的产品详情和特点,预估自己是否具备贷款能力。相较于银行直接放款的归还方式,包含贷款保证保险的借款,每月还款时还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服务费,简言之,月还款=本金+月利息+保费。
最后,送给大家一首“诗”
不冲动、不超前,
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悲伤”哦~
作者:杨程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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