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4274号
洪伟雄、李胜:
本院受理原告林智聪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伟雄、李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智聪偿还欠款20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林智聪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2元,由被告洪伟雄、李胜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