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借款纠纷时,特别是当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确定管辖法院可能会变得复杂。以下是根据互联网得出的相关信息。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通常是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讨论原告经常居住地的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经常居住地”并不是随意指定的地点,而是有一定的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常居住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原告需要在起诉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实际案例中,比如原告戴某与被告Z公司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原告戴某的户籍地址在江苏省涟水县,但他的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该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最终,涟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在昆山市的居住时间已超过一年,因此原告经常居住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涟水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告在经常居住地提起借款纠纷诉讼的条件包括:
请注意,法律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发展的领域,因此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