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经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得以执行,往往会遇到各种难以执行的状况,其中“执行不能”就是常见的状况之一。当碰到“执行不能”时怎么办?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穷尽一切手段,为申请执行人执回大部分借款,剩余小部分暂无执行能力,便依法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998年6至12月期间,井陉某公司以其一处土地面积6398平方米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向某银行借款130万元。借款到期后,井陉某公司未按时偿还本息。2016年9月21日,某银行将此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2019年12月29日,某资产管理公司又将此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北京某投资公司。在该债权转让过程中,某银行和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均在报纸上刊登转让债务催收公告,但井陉某公司仍未偿还到期借款及相应利息,为此引起诉讼。2019年3月28日,井陉法院判决井陉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某投资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523.3万余元及2018年12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但逾期后,井陉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随后,北京某投资公司向井陉法院申请执行。
今年3月3日,该案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进行财产调查,发现其名下仅有不动产一处。于是,便对该不动产予以查封。经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以抵偿所欠的借款500万余元。因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发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月27日,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并征得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说法:“执行不能”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一切手段,仍然执行不了。可能存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情况,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符合救助条件,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言,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本案将置之不理。在“终本”之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正确理解 “执行不能”,有助于促进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为防范“执行不能”,债权人一要在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二是主动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三是积极协助法院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四是债权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应充分考虑到潜在的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李忠勇 张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