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龙力退”投资者诉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少博、高卫先、高立娟、刘伯哲、王奎旗、荣辉、聂伟才、杜雅正、倪浩嫣、王燕、阎金龙、肖林、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
公 告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了亢雅欣、单宇等共计15名投资者诉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少博、高卫先、高立娟、刘伯哲、王奎旗、荣辉、聂伟才、杜雅正、倪浩嫣、王燕、阎金龙、肖林、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亢雅欣、单宇经各原告共同推选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经初步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本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鲁01民初137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
裁定书送达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法定期间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鲁民终19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复议申请。
现本院依据生效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条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原告诉讼请求
亢雅欣、单宇等共15名投资者起诉称,因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增银行存款及虚减对外借款及相关费用、未披露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擅自改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等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13日对其及程少博等18名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对各主体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亢雅欣等共15名投资者基于对信息披露的信赖,购买了龙力生物股票,导致投资损失。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保荐人及证券承销商,未能履行监管职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对相关披露文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其未尽勤勉职责,导致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披露相关事实。
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2.程少博、高卫先、高立娟、刘伯哲、王奎旗、荣辉、聂伟才、杜雅正、倪浩嫣、王燕、阎金龙、肖林、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二、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1: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少博,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2:程少博,男,时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发生时,下略)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3:高卫先,男,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被告4:高立娟,女,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5:聂伟才,男,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被告6:倪浩嫣,女,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被告7:王燕,女,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8:阎金龙,男,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被告9:肖林,女,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10:刘伯哲,男,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11:王奎旗,男,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12:荣辉,男,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13:杜雅正,男,时任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被告1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5层0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董事长。
被告1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执行事务人:朱建弟,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登记权利人范围
自2016年4月23日(含当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4月11日复牌时仍持有龙力生物股票(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四、登记期间
权利人登记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
五、拟任代表人基本情况
拟任代表人:亢雅欣,女,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拟任代表人:单宇,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拟任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华,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拟任代表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辰元,北京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六、自愿担任代表人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期限
自愿担任代表人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权利人,需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提交本院。
七、登记权利人须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或公安机关盖章的复印件;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提交委托代理手续;
2.投资账户开户证明;
3.交易记录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交易记录应覆盖的区间为:自交易该股票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如果投资者系在2016年4月22日后开户,起始时间应为开户当日);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投资差额实际损失计算明细表;
6.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码)。
八、登记材料提交方式
权利人需下载本公告附件《投资者权利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将权利登记表格连同上述需要提交的材料扫描成PDF格式发送至邮箱(m0@163.com 或3@qq.com ),邮件标题注明“龙力生物权利登记”;
联系人:杨晓辉(电话0531-)、马小婷(电话0531-);
“龙力生物代表人诉讼微信群”二维码(注:该群仅用于权利登记相关事项的咨询):
九、特别提示
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权利人应在本公告确定的登记期间向本院登记。未按期登记的,可在一审开庭前向本院申请补充登记,补充登记前已经完成的诉讼程序对其发生效力。
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本院审查其具体诉讼请求后,将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