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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爆料速递:借贷纠纷几次上诉机会,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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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3日,张某某向周某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本人张某某于2017年9月23日向周某某借款123427元,借款用途为购买装修材料。周某某与借款当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我。但截至今日,因本人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向周某某偿还123427元借款。现本人承诺于2018年9月23日前归还以上借款。到期若未归还,本人自愿按照月息2%向周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庭审中,周某某陈述,因张某某欠付装饰经营部材料款123427元,装饰经营部系周某某的家族企业,为了企业的资金流动,周某某向张某某出借123427元,以现金方式给付,由张某某归还给装饰经营部。周某某陈述,其在装饰经营部内给付张某某现金,现金面值均为100元,10000元为一捆,剩余3427元是给付张某某货物进行折抵,张某某当场书写欠条。证人刘某系周某某之子,其陈述,周某某在装饰经营部给付张某某现金,当时刘某与另一个证人郑某均在场,周某某给付张某某的现金面值基本上均为100元,没有打捆,当时没有打条,欠条是后来补的。证人郑某陈述,其在装饰经营部工作,并未看见周某某将借款给付张某某的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周某某主张通过现金方式将借款给付张某某,但并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且周某某对借款给付过程的陈述与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有多处矛盾。另装饰经营部为周某某的家族企业,周某某将款项借给张某某,再由张某某归还装饰经营部,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周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向张某某提供借款,周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未生效,周某某要求张某某返还借款113427元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某是否应偿还周某某主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周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欠条、部分还款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证人证言、显示载有张某某姓名的送货单、领料单等,欲证明因张某某与周某某家族经营的装饰经营部存在买卖装饰材料欠款的事实,故周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周某某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则张某某享有抗辩权,对于欠条的真实性、案涉款项的性质、还款的事实和金额是否属实进行说明并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然,张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一、二审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特别是在一审法院委托张某某住址县人民法院进行现场送达,其同住亲属拒收传票,法院工作人员按法定程序将传票留在张某某家中的情况下,张某某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明显放弃了举证、质证、答辩等权利,后果自负。据此,本院认定,周某某请求张某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审改判: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某某借款113427元,并支付以1134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以1134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