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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秘闻消息:民间借贷纠纷法官发问,法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一般会问哪些问题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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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罗某与刘某认识多年,刘某以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罗某借款5万元,刘某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刘某在2017年12月10日支付了1万元,在2018年6月26日又归还了1万元。此后刘某就拒绝再还款。因此,罗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38167.5元,利息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81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案例解析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罗某可以要求刘某什么时候还款?

刘某向罗某出具的借条中若约定了还款期,刘某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返还借款,这是没啥争议的。而上述案例中,刘某出具的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法律是如何规定没约定还款期的借贷关系怎么处理的呢?

根据《合同法》206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以及《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或约定的还款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重新签订协议补充,若是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是前面的途径都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换句话说,若没约定还款期限,作为债权人的罗某可以随时要求刘某偿还,只要罗某给予刘某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刘某即可,刘某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借款。

借款本金是如何计算的?

上述案例中,刘某在2017年12月10日支付了1万元,刘某并未在还款时说明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先付利息再还本金,即刘某2017年12月10日还的1万元,该1万元中扣除了应付的利息后,实际归还本金7331.5元。在2018年6月26日归还的1万元中,扣除了以42668.5元为基数的本金的此期间的利息后,实际归还的本金是4501元。综合计算后,从2018年6月27起尚欠本金38167.5元。

庭审中,审理民间借贷的法官一般会问哪些问题呢?

要知道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一般会问哪些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要素有哪些,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法官审理时法官首先要查明的就是借贷的主体及法律关系、借贷的形式及主要条款、合同有没有生效、合同有没有履行、借款有没有担保、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述案例为例,法官会问“借款是如何支付的?”、“双方有无约定还款的期限及利息?”、“被告共向你方归还了多少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向你方支付的款项有否约定款项的性质?”、“请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等,有时开庭时被告没来,法官还会问“原告能否保证本案诉讼的真实性?”法官为什么会问这些问题呢?其实就是为了查明事实,明确借贷关系,法官问“借款是如何支付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贷款人提供了借款时才生效,只有合同生效了才有接下来履行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所适用的空间。

法官问“双方有无约定还款的期限及利息?”是因为法官要明确借款有没有到期,若借款没有到期,您来起诉要归还借款这个肯定是不行的。问有没有约定利息,是因为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若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官问“被告共向你方归还了多少借款本金及利息?”因为被告刘某在借款后有还款的情况,法官需要知道还有多少本金未归还。法官问“被告向你方支付的款项有否约定款项的性质?”是因为罗某主张刘某在借款初期归还的两次借款是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而对方刘某又没有到庭,法官需要明白刘某借款时的意思表示。

法官问“请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法官需要明确借款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而被告未到庭的案子,法官问“原告能否保证本案诉讼的真实性?”是因为法官需要明白该民间借贷案件是不是虚假诉讼。根据案件不同,法官会问的问题也不一样,但一定也是围绕着借款合同的裁判要素来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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