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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百科信息:金融借贷纠纷被羁押,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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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郭慧敏

编辑/ 石爱华


2020年8月,该案第一次庭审



因一封举报信,从事民间借贷居间中介服务的李德敏被批捕,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称“非法吸存”)被提起公诉。2020年8月30日,该案在安徽省灵璧县法院开庭审理,李德敏当庭对举报内容予以否认,“我就是提供中介服务,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


李德敏认为自己才是“受害人”,因为多位递交举报信的人都跟他有过借贷纠纷,并且败诉于他,对方存在“打击报复”的可能。


深一度记者了解到,该案涉及的33笔借贷,合同基本都已履行完毕,没有一位出借人的利益因李德敏的民间中介行为受到损害。


2021年7月20日,对李德敏被控非法吸存罪一案,灵璧县法院准许灵璧县检察院撤诉,被羁押2年零16天的李德敏重获自由。


2021年8月17日,李德敏收到了灵璧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其辩护律师刘校逢表示,接下来会继续帮李德敏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李德敏早年考取的经济人证


“居间介绍人”

李德敏原是安徽省萧县民营企业家,于2006年10月注册原萧县春雨房地产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抵押借贷、民间借贷居间中介服务等,在急需资金与有闲置资金的人之间牵线搭桥,撮合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收取1%-3%不等的服务费。


2008年3月,李德敏通过考试,取得了经纪人资格证书,在我国《经纪人管理办法》中,“经纪人”是指: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因此,该案辩护律师刘校逢认为,无论李德敏是否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民间借贷咨询均不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然而,正是这一居间业务,使李德敏陷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指控。


2019年2月25日,李德敏被举报。一份有9人签名的举报材料称,李德敏“以借贷为业,以盈利为目的”,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长期大量吸存社会上不特定人群资金,从事涉嫌非法吸存放贷及套取国家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同年5月17日,李德敏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被萧县检察院批捕。


2020年3月3日,李德敏被萧县检察院移送萧县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李德敏在有闲散资金的人员与需要用款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收取服务费,共介绍出借资金2744.28万元。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责。


后经宿州市中级法院决定,李德敏一案被移送宿州灵璧县异地管辖,而灵璧县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虽结果仍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事实认定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


灵璧县检察院起诉书并未提及“牵线搭桥”,而是直接指控李德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出借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高额费用。


2021年8月17日,李德敏收到不起诉通知书



非法吸存还是借贷中介?


刘校逢律师告诉深一度,李德敏一案主要争议在于,民间借贷居间介绍行为是否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刘校逢称,一个行为要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首先必须具有“吸收存款”的性质,要具备正常吸收存款业务的特征,即出借人将款项存入行为人处,行为人本人必须是借款人,同时要形成资金沉淀;另外,行为人须是债务人,具有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义务。


而在李德敏一案中,出借人只是通过李德敏的银行账户将钱转给借款人,资金只在李德敏的账户上做短暂停留,并未形成资金沉淀,并且李德敏没有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义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民间借贷咨询中介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刘校逢律师认为,不能因为资金在李德敏账户上有来往、出借人与借款人不认识,或者因为李德敏利用自有资金为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代为偿还借款,就认为李德敏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李德敏有正常职业,居间介绍借款只是其公司业务之一,且经李德敏居间介绍的民间借贷并非高利贷,并没有过高息保本的虚假夸大承诺,也没有过乘人之危的强取索财,即使有欠钱不还的情况,他也从未使用暴力或软暴力上门逼债。


李德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2020年2月,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张明楷、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光权等五名法学教授针对此案出具了《专家论证》,认为李德敏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咨询中介行为,不构成被指控的犯罪。


李德敏(右)与律师在法院外



多位举报者在借贷官司中败诉


李德敏及其家属始终认为这次举报名为“扫黑”,实为“打击报复”。


深一度记者了解到,自2008年以来,宿州市萧县多名公职人员或其家属曾为企业或他人做担保,找李德敏介绍贷款或直接向李德敏借款,后借款人无力偿还欠款,担保人又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为要回钱款,李德敏将担保人诉至法院,结果均胜诉。


李德敏家属提供的一份萧县法院判决书显示,2012年2月,萧县天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李德敏借款1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李德敏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书》并出具借条。“李德敏非法吸存”的举报人之一梁高平在这份合同中作为担保人出具了《借款担保书》。一个月后,该公司再次向李德敏借款100万元,仍由梁高平作为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到期后,李德敏多次向萧县天时商贸有限公司及梁高平追要欠款,梁高平只支付了30万元,尚欠本金170万元。起诉书中,李德敏要求梁高平承担偿还170万元本金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但梁高平在收到此次判决结果后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因此于2017年11月8日被萧县法院列为失信人员。


对此,梁高平告诉深一度,他与李德敏之间曾口头协商过,作为担保人,他只负责偿还其中的100万,另外100万由借款人李素芹自行偿还,两人的协商内容曾手写于一张纸上,但是由于疏忽,纸上没有李德敏的签字,“这证据拿出来也没用”。


梁高平还称,据他所知,李素芹已经向李德敏账户还款40余万,但没想到李德敏“变卦了”,要他偿还全部欠款,“他这是利用诉讼诈骗”。对此,李德敏则称,两人之间从来没有过任何口头协商,李素琴的还款确实存在,但那是以前的生意往来款项,跟此次诉讼没有关系。


除梁高平外,举报人中还有5人曾被李德敏告上法庭,均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偿还担保借款,但他们并未积极履行判决。无奈之下,李德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执行他们的房产以及贵重财物。


刘校逢律师认为,从以上法律关系来看,举报李德敏的人,名义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举报违法犯罪,但不排除是被法院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倒打一耙的表现。李德敏也认为举报实为打击报复,“举报人里好几个都是跟我有过纠纷的被执行人,怎么能依据这个就把我抓了?”


李德敏重获自由后,照顾年过八旬的母亲



收到无罪决定,将申请国家赔偿


李德敏始终觉得,自己才是本案最大的受害者。李德敏认为,自己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行为,所有业务都在经营范围之内,“我就是提供中介服务的,服务不就是撮合嘛,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


李德敏家属称,案件涉及的33笔资金,时间跨度10余年,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基本都已履行完毕,没有一人因李德敏的民间中介行为受到损害,反而是包括梁高平等举报人在内的被执行人没有偿还欠款,粗略估计,金额在400万左右。


刘校逢律师表示,依据201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通常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本案中,李德敏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个特征,尤其是利诱性。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而李德敏作为中介,根本没有向出借人承诺由其还本付息的义务。况且,李德敏没有给任何一个出借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2020年8月30日,该案在灵璧县法院公开审理。对于举报信所提及的内容及公诉机关的指控,李德敏当庭否认,并称因为出借方与借款方互不相识,因此会通过他的账户转账,为安全起见,他都会带双方去做公证。其家属提供的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证实,合同中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均非李德敏。


2021年6月3日,灵璧县法院对李德敏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日李德敏被释放,7月20日,灵璧县法院准许灵璧县检察院撤诉。刘校逢律师告诉深一度,检察院的撤诉理由是“证据发生了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他从法院了解到,办案机关再次找到出借人核对情况,得到的回复均为:“李德敏不欠我钱。”


李德敏说,在自己被羁押的2年零16天里,年过八旬的母亲因受刺激,突发脑梗住院。李德敏的儿子不得不辞职回家,专门到各单位反映情况,“对我家庭的影响真的很大,揪心啊。”


2021年8月17日,李德敏收到了灵璧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此前,该案由刘校逢律师和奚玮律师共同辩护,检察院撤诉之后,后续工作将由刘校逢律师负责,继续帮助李德敏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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