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王悦、卢晓律师来为我们进行一个案例分析。
小强和小红原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小强为偿还其个人以及个人使用,借用小红名下四张由其控制并使用。此后小强每个月均频繁在POS机上刷卡套现,并利用该四张相互“倒卡”,截止2020年3月26日,案涉四张已欠付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0万余元。小红被银行围追堵截,无奈借债偿还银行,同时多次向小强催要,小强不给,双方因此事闹掰,由爱及恨,最后对簿公堂。
【律师分析】
出借人可以民间纠纷案由起诉借用人要求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关系的标的虽非传统意义的而是,但因是银行向持卡人发放的具有信用消费的特殊载体,具有消费或者取现的功能,具备一定意义的金钱性质,借用的行为,其实质是借用持卡人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笔资金,故应认定双方实际发生了的金钱转移使用,符合民间法律关系的特征。
【律师建议】
出借人若想索回自己出借的资金,赢得诉讼,应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1、提供证据证明在刷POS机、提现以及“倒卡”过程中,一直由借用人控制并使用;建议提供借条、双方的短信或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2、提供证据证明确已造成出借人的欠款事实及损失;建议提供案涉的银行流水。
3、提供证明套现资金已转入借用人银行卡内;建议提供借用人的银行储蓄卡流水。
【律师提示】
出借与借用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使用需谨慎,借用不可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管理法规,利用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方式有三种:第一、伪造;第二、冒用他人;第三、恶意透支。
法释〔2018〕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条,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