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成功启动再审案件办案经验民(间再审)
对生效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要先经过再审审查程序,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生效判决确实有问题的才能启动再审。
经验分享:1、一定要查阅一审、二审的全部卷宗资料;2、再审申请书要争取把所有不服的内容写清楚;3、再审审查听证时要巧用发问,提前好发问提纲,通过发问让法官注意到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和缺乏证据证明的内容;4、对对方的回复要尽可能的发表质证意见;5、梳理清晰的代理词。
本文重点分享一起成功启动再审案件的再审审查的发问提纲、对方回复的质证、代理词。
再审申请人对发问提纲回复的质证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债权转让
1、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与王某是什么关系?
答:同村朋友关系
2、债权转让的原因是什么?
答:王某欠我钱,没钱还我,只有债权
3、债权转让有没有支付对价?如果债权转让有对价,对价是多少?
答:看执行裁定书:(2021)豫1003执XXXX号
质证意见:根据(2021)豫1003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的金额仅有42530元,根据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的回答,也就是用42530买了一笔50万元的债权,难怪债权转让协议中不敢写对价,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系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4、王某为什么不自己起诉?
答:王某欠我钱,没钱还我,只有把债权转给我
5、如果王某从你处借钱,王某欠你多少钱?何时借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答:看执行裁定书(2021)豫1003执XXXX号及债权转让凭证
质证意见:债权转让凭证指债权转让协议吗?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显示有对价,更没有显示“王某欠你多少钱?何时借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2021)豫1003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更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与王某的债权转让协议系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
第二部分:关于基础债权
1、王某是做什么的?
答:中学教师,家里是开纸箱包装厂的。
质证意见:王某自2016年起既是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回答明显不能证明王某有出借能力。
2、王某和再审申请人除了是同学还有没有其他特殊关系?
答:与我不相关,与本案不相关。
质证意见:本案是民间纠纷,且存在债权转让,需要查明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也需要查明基础债权的法律事实,基础债权的民间需要查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关系,因此该问题明显与本案有关,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拒绝回答,说明该问题对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不利,可以证明本案借条的出具另有隐情。
3、王某给再审申请人的钱是分几笔?
答:一审法庭调查时已经查问清偿。
质证意见:一审开庭笔录中王某关于债权形成过程的陈述,无法看出借款是分几笔,无法看出民间事实发生的详细过程。
4、每一笔的
答:一审已查清,当事人王某出庭做证已证实再审申请人欠款50万元并打借条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当庭自认事实存在。
质证意见:同上一个问题的质证意见,王某为出借人,其证言的效力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证明力。
5、每一笔都是怎么支付的?请回答方式、时间和地点,如刷请提供刷卡记录。
答:一审法庭调查环节已查清事实,证人出庭并询问已查清,50万元借款再审申请人没有否认并自认是自己所为。
质证意见:同上一个问题的质证意见。
6、如果是借钱借哪个朋友的钱?
答:看执行裁定(2021)豫1003执XXXX号。
质证意见:(2021)豫1003执XXXX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的金额仅有42530元,与500000元相差甚远,且不显示42530元发生的具体时间,更不能证明42530元就是500000元的其中部分。
7、王某是否是黑名单人员?
答:与我无关,与本案无关。
质证意见:如果王某是黑名单人员,就可以证明王某没有能力出借资金,当然与本案有关,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拒绝回答,说明该问题对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不利。
8、借款发生在什么时间段?
答:一审已查清。
质证意见:同问题3、4、5的质证意见,一审和二审就是有太多问题没有查清,才形成本案再审,本案至今没有查明借款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程川东律师、李凯阔律师在李某与张某民间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李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根据案件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二审法院针对借款事实查明不清,认定借款事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一)法律规定应当查明如下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应当查明下列事实:(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2)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3)结合款项
(二)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借条的出具另有隐情
从当事人关系及当事人陈述上看,本案中王某与申请人之间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申请人迫于王某向申请人妻子告发的压力下向王某打下欠条,约定三年后还款。而在申请人打下欠条后一个月王某就通过电话、不断向申请人索要款项,明显是王某好的圈套,因当时申请人并未离婚,申请人一直未回复表明申请人对该事实的不认可。
(三)本案被申请人和王某都没有提供50万元款项支付的证据
从款项交付凭证上来看,本案中王某未向法庭提供50万转账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其录音中所说借钱给申请人母亲看病,给申请人开饭店使用,却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果是用于看病或开饭店为何不当时打下欠条?为何还要约定期限三年?可见该50万元并没有出借。50万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金额巨大,王某应当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如不查清,对于申请人来说将会背负巨额的债务,激化矛盾,引起信访,产生不好的社会效应。
(四)王某明显没有出借能力
从经济能力上看,王某从2016年起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案件10起,仅被执行本金就.5元。其作为一名教师,在被执行的情况下明显没有出借50万元的能力。
(五)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
王某称从朋友处借钱,但没有提供向朋友借款50万元的证据,称刷,也没有提供刷的证据,从财产变化上看,王某没有提供财产减少50万元的证据,也没有申请人财产增加50万元的证据。
二、本案被申请人与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被申请人不具有起诉的权利,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一)被申请人与王某之间借款真实性存疑
被申请人所谓的债权转让协议(2020)豫1003民特XX号系调解书,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向法庭回复债权转让系依据(2021)豫1003执XXXX号,而该执行裁定所依据的(2020)豫1003民特XX号是调解案件,被申请人未提供该案件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存疑。
被申请人也拒绝回答其与王某之间借款的细节问题,如借款发生时间?借款金额?借款支付方式等问题,不排除被申请人与王某之间借款系虚假的,有较大可能存在故意捏造债权债务的情形。
(二)被申请人未提供支付债权转让对价的证据。
首先,王某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债权转让对价,有对价为什么不明确约定?不合理,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其次,被申请人未提供债权转让对价的凭证,说明债权转让并未支付对价;最后,《债权转让协议》未显示王某欠被申请人多少钱?债权转让抵冲被申请人多少债权?何时借的?支付方式?作为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正常人,不会不约定债权转让的对价,由此来看,明显双方是恶意串通。
(三)即使被申请人所称的(2021)豫1003执XXXX号裁定书中债权真实,被申请人与王某的债权转让协议也存在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的问题
(2021)豫1003执XXXX号执行金额与50万元债权相差甚远,即使是真实的债权转让,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2021)豫1003执XXXX号,该执行裁定执行金额仅仅为45230元,而转让的债权为50万元,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王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系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债权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综上,原审对《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王某自2016年起就是另案被执行人,即使王某有债权也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而不能进行债权转让,该协议较大可能是王某与张某恶意串通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债权,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利益,捏造债权债务逃避执行,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王某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被申请人没有起诉权。原一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一审、二审程序违法
1、原一审程序中王某不应当作为证人出庭,王某作为本案中的当事人不应当作为证人出庭,应当是第三人,程序违法。
2、原二审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