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唐明亮 通讯员 力振炜
结婚在多数人眼中是一件十分神圣的事情,但竟然有人为实现非法目的,通过“假结婚再离婚”来谋取不当利益。
近日,福州永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涉事人翁某、张某、何某三人为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意图通过离婚、结婚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平添了一起案件诉讼。
男子无力还债
拿原配宅基地及房屋抵债
林某(女)与翁某(男)原系夫妻,两人在婚后共同购置宅基地并起盖房屋一栋,相关权属登记在翁某名下。2015年3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该宅基地及房屋归林某所有,但离婚后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07年开始,翁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不时向朋友张某(女)借款,最终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2019年8月,双方经协商约定,翁某将其名下的上述房屋转给张某用于偿还债务。由于该房屋属于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因此无法直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为实现房屋权属变更,并避开有关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2019年9月26日,张某与其夫何某登记假离婚。同时,由翁某委托张某以证件遗失为由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办权属证书。2019年10月24日,张某与翁某登记结婚。此后,翁某、张某以夫妻名义申请增加张某为共有权人。
2020年5月21日,翁某、张某申请夫妻份额变更,将翁某所占份额全部转移到张某名下。半个多月后,两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全部归张某所有,用于偿还2007年4月至2014年10月间翁某借款所欠债务351万元。2020年6月14日,张某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此后,张某与何某再次登记结婚,还对上述房屋申请了夫妻份额变更,让何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2020年10月,翁某原配林某发现上述情况,遂起诉要求确认翁某与张某对案涉房屋权属约定无效,并确认自己为房产所有权人,同时判令以上各参与人配合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说法:离婚协议属内部约定
不具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形式为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仅能在房屋用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本案各被告在明确知悉房屋性质的前提下,为了达到转移房屋权属抵债的目的,积极配合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将案涉房屋最终转移登记至何某名下,均非善意。同时,在林某与翁某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情况下,翁某处置林某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经办法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属变更需要以办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仅能约束协议双方,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因婚姻、继承、共有分割等造成物权权属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避免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以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因此,此案林某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此后,张某、何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醒,公民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取得物权,任何规避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的交易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