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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讯息:姚某民间借贷纠纷,参与分配最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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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我的案子已经终本多年,本以为无望的余款还能拿到……”近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将一面写着“惩恶扬善执行神速廉洁奉公两袖清风”的锦旗送到了海陵法院执行干警手中,为执行干警认真的工作作风点赞。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部分欠款,后期由于被执行人经营不善、没有还款能力而执行不能,导致该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23年,在方某与姚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通过拍卖姚某名下不动产,依法制作分配方案,王某作为参与分配人,从本案执行案款中获得五十万元款项。收到款项后,王某怀着激动的心情至我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法官释法: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可能在很多当事人看来,“终本”等于全剧终。实际上,案件“终本”并不代表着执行终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的,可以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在本案中,原本的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到案款后,对方某享有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即可通过参与相关案款分配的方式,实现胜诉权益。

今天,就由法官来科普如何正确申请参与分配,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与分配制度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的财产分配方式,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不同情况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1)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以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及其受偿情况;

(2)未取得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享有该权利的详细证据材料;

(3)未取得执行依据的首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财产保全申请以及相关法院作出的生效查封裁定等证据材料;

(4)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附其提起诉讼以及相关法院已经受理其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5)主持分配法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债权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主持分配法院还需要债权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债权人应当及时沟通、补充。

参与分配的主持法院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由各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别进行分配。相关执行法院协商一致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也可以将各自查封的财产交其中一家法院进行处置和分配。共同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价款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当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时,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将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参与分配时,执行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包括评估费、拍卖费等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各项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其后是对于普通债权的分配。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启动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