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遂川县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被告叶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叶某系叶某文之子。2019年3月,叶某文与某银行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贷款4万元。2021年7月,叶某文死亡,尚有2万元银行贷款未偿还。后该银行将叶某文的父母及儿子叶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代叶某文偿还所欠贷款。经查,叶某文于2015年离异,死亡后仅留有一套房屋,其父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由儿子叶某一人继承。
叶某文生前与银行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叶某文未依约履行清偿借款本息义务,已构成违约。
叶某文死亡后,其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代为清偿债务等。叶某文的父母因放弃继承冯某国遗留的房屋,故可不负清偿责任;叶某一人继承了叶某文遗留的房屋,依法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贷款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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