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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干货信息:2019年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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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是最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老熟人之间直接拿现金交付的大有人在,这直接导致日后发生纠纷时产生很多问题。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下,只有借据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会支持吗?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之前遇到过几个咨询者:既然都写借条了,那就证明借钱了,事实就是如此,难道法律还罔顾事实?

其实很多人都会觉得,我认为这个是事实,别人就应该相信这是事实。

从当事人双方角度,也许你们之间真的存在款项交付的事实,但在法官居中裁判的情况下,你要证明给法官看你说的是事实。因为法官并不是直接当事人,参与者,见证人,他不知道你们之间发生了什么,所以法律就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认定。

民间借贷关系要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有借贷的意思表示;

2、款项的实际交付。

出借人有借条在手,只能证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没有款项交付这一条件是构不成借贷关系的。

但现实中确实有些人,为了面子也好,为了方便也好,直接将现金给了对方。金额小,拿着借条去起诉,法院可能会支持。但对于一些大金额的借贷,十几万、几十万甚至更高的金额,是很难得到支持的,需要其他证据来补强。下面我们会对其他证据来进行解答。

上面所说的其他证据指的是

1、出借人是否能证明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

2、出借人是否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比如亲属关系,或者长期贸易往来关系。如果是贸易往来关系,需要证明双方存在现金交付的习惯。

3、出借人是否具备足够的现金交付能力。如果出借人是做生意的,现金一直要储备的,那么储备个几万、十几万的是没问题的。

举例来说:张三与李四是好朋友(关系)。2019年10月1日(时间),张三到了李四家里(地点),向李四借2万元用于买家电(原因、用途)。因之前张三装修时候向李四借过5万元现金,李四说家里正好有6万,就拿了5万给张三(有储备现金的习惯),后张三按时还了(有过一次借款经历)。李四出于对张三的信任,直接去房间的床头柜中取出2万现金(交付),交给了张三,张三主动出具借条一张以示诚意。

像上述例子,将整个过程描述清楚,一般法院是会采信的。接下来我们更深入的讲一下法院裁判思路。

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思路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现金交付的形式的认定,大致遵循以下思路:

1、金额不是很大的,现金交付也是合理的,可以认定。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那具体多少金额才算不是很大?

上海法院掌握的幅度一般是在10万左右。其他地方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别。

2、出借人在举证时,需要对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

3、在借贷关系中,经常会出现“砍头息”。

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张三实际只给李四18万,另2万作为利息提前收取了。

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会以实际到手金额来计算,并不会只审查借条上的款项。

特别提醒:如今转账已经成为主流的款项交付方式,建议不要现金交付,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时,无证据支持。

再次提醒:能别借,就别借。除非你已经做好不要的准备。

转自:法律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