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不仅是一种笼统的说法,背后还蕴含着深沉的法律理念和道德基础。但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欠债,不受法律保护,利息是不用偿还的。
一、高利贷的超标部分利息不用还
众所周知高利贷的利息偏高,往往会给债务人带来极大的还款负担,且一部分放高利贷的人会采用暴力催收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威胁恐吓,严重影响了债务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一直以来,我国立法明令禁止高利放贷牟利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高利贷超出国家法定利率的利息,法律不予支持,借贷人自然可以不用偿还。当然,其他的本金与合法利息是依然需要偿还的。
二、砍头息的超标部分利息不用还
所谓砍头息,就是指从借款本金中取出一部分当做“手续费”,借款金额5000,实际到手金额只有4000,但利息的计算依旧以5000为标准,这就属于砍头息。对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砍头息同样也不受到法律保护,可以不用偿还。
三、利息被计入本金,超标部分的利息不用还
许多高利贷放款人为了获取利益,会把利息计算入本金,从而导致利滚利,让后续的利息越来越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四、用于违法用途借款(借贷合同无效),利息不用还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在赌场里,明知道借款人借钱是为了赌博,不但不劝阻还积极放贷,这笔钱最后被赌博人员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法律也不予保护。
(一)借贷合同无效,还用还本金吗?
1、借贷合同无效,本金还是要还的,但无需支付利息。
(1)哪些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①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②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无效借贷合同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还有哪些民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