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和变卖的20--2房屋
封面新闻记者 谢颖
2008年,四川通江男子伏传强用牙齿缝里省下的钱,在通江县城全款订购了一套房子。2015,刚接手的新房,因开发商一桩借款官司而被法院查封。“封就封吧,我也不急着住。再说,房子在法院手里,岂有飞了的道理?”
伏传强未曾想到,房子三年后真的就“飞了”。2019年7月,远在浙江的他被告知:被查封的房子,已被卖给第三人。
这并非孤例,据了解,同一个楼栋,总计十多套房屋被查封,与伏传强“同病相怜”者共3人。
“当年我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了全部购房资料,是谁把我的房子卖了?”从2019年8月以来,他多次对通江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试图要回自己的房产,但均被以不同理由驳回,今年6月,伏传强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法院执行局一位负责人表示,巴中市中院最终判决出来之前,对此案不予置评。
意外
全款买的房 被法院查封了
1995年,伏传强将一双儿女留在通江老家,和妻子前往浙江打工,2006年,老家房子因年久失修坍塌,当时恰逢有亲戚在县城买房,伏传强就让亲戚帮忙,在县城“欣都.通祥”楼盘订购了一套住房,以图老了有个落脚点。夫妻俩东拼西凑,交了2万元订金,,2008年补足尾款,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
2015年,房子终于建成了,伏传强专程回通江,从开发商手中接过钥匙,一次性交清水电气入户费、门窗费和两年物业管理费,共计3万多元。
打开房门,伏传强看了一下新居户型,便又返回浙江上班了。临走时把新房钥匙交给一位熟人,让其帮忙照看一下。
2016年,伏传强接到通江县法院一位法官的电话,对方告诉他,因开发商杨策魁涉及一桩执行案件,要对其房屋进行查封,“他们问了我购房情况,要求我暂时不要装修。”伏传强回忆,此后,法院又来了两次电话。
事发有些突然,伏传强有些狐疑,但并未多想,“三年就三年,我又不急着住,解封后装修也不迟,再说,房子在法院手里,不就进了保险箱吗?”
震惊
查封三年后 房子不翼而飞
2019年7月,侄女的一个来电,惊得伏传强妻子差点心脏病发作。侄女在县城推销木地板,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去“欣都.通祥”楼盘,发现五叔所购的20楼2号房屋,居然有人在装修,且已接近尾声。
通江县法院的一份判决书,详尽说明了伏传强房屋被查封原因及易主过程。开发商杨泽魁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5月16日,通江法院判决杨泽魁十日之内向张某偿还借款59.8万元,杨未履行判决。2015年8月28日,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将杨泽魁开发项目的14套房产予以查封,同日张贴了查封公告,2016年4月,被查封房屋交由申请执行人张某保管,“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20楼2号等4套房产无使用迹象,进一步核实争议后破门而入,换锁后将钥匙交张某管理”,随后,其中三套(含20楼2号)被交付拍卖,结果两次流拍,法院最终裁定,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10700元,将上述三套房产抵偿给张某。
2018年春节期间,通江人马某从张某处买下20楼2号房产,2019年5月装修完毕后入住,若非侄女的偶然发现,远在浙江的伏传强仍不知道,自己的房屋已经易主。
24楼2号也在查封之列,购房者赵仕祥同样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物业管理费。房屋被查封之后,他请开锁匠打开房门,装修进行到第四天,地板砖基本贴完了,法院和辖区派出所找上门来,装修被迫中止,后来,房子也换了主人。“这是我为儿子买的新房,现在孙子都8岁了,还在租房住。”赵仕祥说。
波折
多次提出异议均被驳回
“房子在你们手里,为啥给卖了?开发商的官司为啥要我们背锅?”伏传强认为法院执行错误,要求归还本属于自己的房子。
针对伏提出的异议,2019年8月22日,通江县法院作出裁定:“欣都.通祥”项目至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无产权证、未竣工验收,伏传强称2016年法院执行过程中,曾向案件承办人反映20楼2号房产已被其购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未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异议,遂驳回其异议申请。
“我的房子被查封了,这么大的事情,我不去法院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据,可能么?”伏传强说。证人杜朝明称,2016年受伏传支托,把购房合同和交款依据交给了法院,当时接待他的法官态度度很好,对相关资料作了登记,杜本人还在一份表格上签了字。
对此裁定不服,伏传强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院认为,通江法院认定当事人异议逾期的证据不足,处理结果缺乏法律依据,发回重新作出处理。
2020年3月,通江法院重新立案,认为伏传强虽提供了《商品房预定合同》与付款依据,但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和领取房产证,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足以排除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权益,故驳回其异议请求。
2020年5月27日,通江法院判决认为,“欣都.通祥”项目属违法建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伏传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无效合同,涉案的20楼2号房虽属违法建筑,但仍具财产属性,法院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同时查明,法院裁定查封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证据显示伏传强接收房屋时间为2015年10月5日,即伏传强未在查封之前占有、使用房屋,为此,伏传强诉讼请求再度被驳回。
房款(全款)收据
进展
众多疑问待解 已提起上诉
对于通江县法院裁定和判决,伏传强心中仍有很多疑问待解,2020年6月底,他已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伏传强诉称:“法院以违法建筑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判令我的购房合同无效,其余卖出去的一百多套房子该如何认定?这本是开发商的过错,为啥要由我们承担?既然违法房产不能交易,为啥又把我的房子划到张某(杨策魁案的申请执行人)名下?张某为什么又能卖给第三人?”
关于房屋占用时间的认定,伏传强也提出异议,法院张贴查封公告的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认定实际实际接收房屋时间为2015年10月5日,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告期为60天,60天满后才生效,查封判决生效时间应为2015年10月27日,显然,自己是在公告生效之前接收、占用房屋,法院以一个尚未生效的判决来剥夺自己对房屋的应有权利,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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