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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资深头条:执行人借贷纠纷,老赖执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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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银行卡中突然被打入10万元,一边是申请执行人饱受纠纷困扰等待兑现胜诉权益,一边是案外人声称该款项是存入该账户“救命钱”,法官会作出何种选择?近日,对于这起执行异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的汇款行为的真实意思并非交对方占有、控制或支配,而是用于请其帮助案外人患恶性肿瘤的丈夫就医看病,故最终作出裁定,中止对案涉账户内6万元的执行。

被执行人弟媳称是丈夫看病钱,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刘某是南京一家文化公司的老板,因为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被起诉至江宁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未还款。由于未在其名下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刘某下达了限制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及高铁、居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

不久前,刘某的银行卡内突然被转入10万元。法院接到线索后,对这张银行卡进行了冻结,此时卡中还剩6万元。

这时,刘某的的弟媳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丈夫也就是刘某的弟弟小刘患有恶性肿瘤,刘某经常带他到上海的医院看病。为方便向医院缴费,张某向刘某的案涉账户汇款10万元,其中已花费4万元。

张某认为,自己对刘某不负有任何债务,上述款项不属于刘某财产,而是给小刘的治病费用,是一笔“救命钱”,对此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张某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案涉账户6万元的执行并解除冻结措施。

而该案申请执行人认为,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其属性为占有即所有,案外人张某将10万元转入案涉账户后,即为刘某实际占有,刘某对该款享有所有权。因此,申请人请求法院继续冻结案涉账户内的存款。

法官:该情况不应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案外人张某汇款行为的真实意思并非交刘某占有、控制或支配,而是用于请刘某带小刘就医,代小刘支付的购药、医疗费。而在刘某从案涉账户支付4万元款项用于购药后,案涉账户被冻结,在此情况下,如果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认为案涉款项归刘某所有,显然有违人之常情和社会伦理,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终,江宁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对刘某案涉账户内6万元的执行。

“法律是确定的、具体的,但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提供一种理性的纠纷解决方案,而应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最终价值取向。”对于这一裁定,该院民二庭法官马大山表示,对于具体案件,法院执行既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又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的刚性与道德的柔性之间的冲突。法院能否强制扣划救命钱这一问题仍需理性看待,要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而当事人也要主动关注自身的法律责任,既要尊重司法裁判,也要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逯雅娟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