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今年1至5月,全省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30364件,同比增长26.46%,数量首次超过离婚纠纷在民事案件中排第一位。
案件数量持续“井喷”,
武汉、襄阳等地成“重灾区”
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昌兵介绍,我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2015年以来进入高发期。2015年,全省受理该类案件36050件,同比上年增长49.36%;2016年,受理该类案件42560件,同比增长18.06%;2017年,受理该类案件52595件,同比增长23.58%;2018年1至5月份30364件,同比增长26.46%,数量首次超过离婚纠纷在民事案件中排第一位。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地域分布较为明显,武汉、襄阳、十堰和宜昌地区案件数量多、相对集中,自2015年至今,上述地区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年受理数量持续居全省前四。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三大新趋势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杨文雄杨文雄介绍,民间借贷行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极易伴生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欺诈等犯罪行为,危害借款人利益,冲击金融市场秩序,且由于民间借贷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蔽性强,往往伴有“砍头息”、高利贷等现象,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并衍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三种新趋势:
趋势一:借贷主体多元化、复杂化以及借贷目的、资金用途发生变化。借贷的出借对象从“熟人关系”,扩展到合作伙伴、同学、同事、朋友、邻居甚至不相干的人等“非人格化”的范围。一方向多方融资甚至第三方的参与,借贷目的从传统的救急、日常生活周转需要等转向生产经营、投资房地产甚至进入虚拟经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小贷公司、典当公司以及公民个人之间因开发房地产、收购股权、借贷“过桥资金”偿还贷款等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与同一企业或个人有关的“系列案”较为常见,当事人民间借贷用途和借贷资金
趋势二:高息借贷、复利借贷,并以多种形式掩盖的现象较为普遍。出借人大多采取隐含、迂回、引诱、第三人担保等方式进行高息贷款,或采取在本金中提前扣除高额利息的“砍头息”方式,或采取不约定利息而将实际将一段时间内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方式,或采取同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方式,实际利息往往超出年利率24%的法定幅度。
趋势三:民间借贷往往与其他法律关系混杂交织,审理难度较大。往往涉及到与担保、股权转让、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及“以物抵债”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相互交错,给审理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四招”提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水平
方法一: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梳理,针对此类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中面临的普遍性、共同性热点难点问题,在全省民事法官培训和基层法官轮训等培训工作中突出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务技能及相关法律理解与适用等重点业务内容的培训。
方法二:充分运用好案件质量评查、二审和再审程序改判纠错、典型案例发布等手段,并采取个案请示答复、专题调研座谈、制定指导性意见等方式,指导中、基层法院民事审判部门把握好民间借贷中的有效与无效、合法与非法、一般违法与涉嫌犯罪、合理利息与高利贷等的区分界限,处理好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保护正常合法民间借贷与打击职业放贷、高利贷,严惩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性金融犯罪之间的关系。
方法三:加强与公安机关、政府金融工作部门、银行和金融业监管部门等的联系协调,发现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可能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性犯罪的,及时中止案件审理、将有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审理发现的有关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正常健康发展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及时以司法建议、信息简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馈,提供合理化意见建议。
方法四:大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改革工作,协力人民调解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机构建立搭建多元化的民间借贷纠纷解决平台,推进民间借贷矛盾纠纷柔性化解。 (记者杨康、通讯员梁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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