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0月21日讯(记者 王志明 通讯员 黄湘)2019年 1、张某等十一人诈骗案 被告人张某等十一人通过在大学校园发放小广告、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及在网络借贷平台APP推送广告等方式,招揽具有深圳户籍、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自控力较差等特点的在校大学生作为放贷对象,开展无抵押短期高息借款业务。主要手段为,与借款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或就同一笔借款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如借款人到期未还则收取高额逾期费,若仍未能偿还,被告人便介绍或要求借款人再借一笔钱以偿还之前的欠款,通过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的方式人为地垒高债务。当借款人本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便通过上门滋扰、纠缠、恐吓等手段向家长追讨,实现骗取财物的最终目的。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十一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彭某佳等三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多次采用威胁恐吓、拦截他人、滋扰生事等方式,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被告人彭某佳等三人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2019年9月3日,南山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该案张某等十一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收缴的手机、电脑主机等依法予以发还,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钱款。该案上诉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该案的依法审理展现了对非法“校园贷”犯罪所采取的高压打击态势,也是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力体现。 该案系深圳市首宗非法“校园贷”案件。2、 科某技术公司与保某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深圳市科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上海保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BMS主板、BMS从控板一批,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后,多次向被告讨要剩余货款1599200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国家相关部门暂停了三元动力锂离子电池在客车上的应用,导致该批货物不能使用,合同因政府政策原因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不在被告。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的通报,政府主管部门虽暂停了三元动力锂离子电池在客车上的应用,但并非所有新能源电池均受限,且被告未能证明其采购上述产品系用于三元动力锂离子电池客车,故被告有关受政府政策影响导致其购买涉案产品后无法使用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足以采信;被告作为致力于新能源技术开发利用的专业公司,必然对产业政策、产业资讯给予充分关注,从前述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所发布通报的时间及内容可推知,相关政策调整信息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已为市场所获悉,故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对上述政策变化具有可预见性且存在明知,即便被告所购买产品系用于三元动力锂离子电池客车,依法亦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该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本金15992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该案判决现已生效。该案的处理严格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三元动力锂电池产业政策调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做出客观判断, 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3、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申请执行某康公司行政非诉案 被执行人某康公司未经批准在后海大道某地块非法占有国有土地1969.73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康公司进行处罚,责令其退还占用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荣泰楼”。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应负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山法院依法受理。经查,该案被执行人某康公司已被吊销,其股东系两家公司,亦均已注销,“荣泰楼”当前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国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国某投资有限公司称“荣泰楼”现有商户较多,涉及多家企业和近百名员工,各商户经营过程中均有投入,且租期不一,强制执行将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南山法院对该情况十分重视,多次开会研讨该案,并制定详细搬迁预案。2019年5月30日,南山法院组织干警20余人,在公安、交警、社区工作站、燃气、电力等单位协助及公证员到场见证下,对涉案的13家商户进行强制搬迁,经过近7个小时的紧张工作,成功将1969.73平方米国有土地及3600平方米地上建筑交付至申请人。该案涉及人数广、牵涉利益多、影响范围大,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南山法院执行干警充分发挥能吃苦的顽强作风,严格按照预定方案顺利执结案件,有效树立司法权威性、增强执行威慑力,为辖区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4、美某物业公司与孙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孙某系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其与申请执行人美某物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南山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933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孙某未在法定时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山法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南山法院依法穷尽各种途径进行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后执行法官从财产反馈结果中发现一个“88X”的中国联通手机号,经初步判断可能具备一定的价值,遂展开财产调查程序,在查实该号码登记在孙某名下后,立即向运营商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该手机号,冻结期间禁止其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经充分论证后,南山法院正式启动对被执行人孙某名下88X手机号使用权的拍卖程序。经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号码出具评估报告显示,孙某名下的88X手机号码使用权市值人民币12000元。2019年4月12日,南山法院对外发布拍卖公告;5月13日,该号码以8400元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开始竞拍,最终以70100元成交,溢价率达734%。该执行案例系深圳法院首次对被执行人虚拟财产——手机号码使用权进行拍卖抵债, 对于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对创新执行思路、拓宽可执行财产范围的一次有益尝试。2020年 1、钟某、黄某生等45人涉黑案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陈某森 (另案处理)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纠集同道等途径,网罗“两劳”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福永街道一带为非作恶,并利用其与当地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陈某东(已判决)的密切关系,相互勾联,相互利用,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本案被告人及其他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员等为组织成员,形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按照江湖规矩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长期通过非法手段经营土地开发、废品收购、赌场等行业,实施了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0年5月28日,南山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钟某、黄某生等45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强奸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洗钱罪、包庇罪、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处3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并没收作案工具。本案判处罚金刑共计498万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黄某文等五人强迫交易涉恶案 深圳建国泌尿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建国医院”)于2015年9月注册成立,被告人黄某文等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郝某倩、谭某、谢某玲、蓝某芳等分工配合参与强迫交易。先由蓝某芳等咨询客服人员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夸大宣传治疗效果,引诱被害人到建国医院就医。治疗过程中,该医院通过夸大病情,虚增治疗项目,迫使被害人支付不必要的巨额治疗费,系民营医疗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20年5月21日,南山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文等五人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3、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构成作品案 2018年8月20日,被告盈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转载了由腾讯机器人Dream writer自动撰写的一篇文章。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分析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创作过程,认定涉案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且属于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控侵权文章已删除,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盈某公司赔偿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其明确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该案被评为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并入选“2019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20年度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4、光某谷公司诉安庆光某谷公司、文某、国某、徐某华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文某系原告总经理,国某、徐某华系原告监事。三人未经原告股东会同意,擅自成立经营范围与原告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安庆光某谷公司,并利用安庆光某谷公司对外高价承接会展业务后低价转给原告实际承制,赚取差价。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国某、徐某华存在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停止自营与原告同类业务。被告负有证明其企业营业收入并非来自同类型业务、违反竞业义务的高管未从企业取得收入的举证责任。因被告举证不能,法院综合个案案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酌定高管的收入金额,并判令所得收入归入原告公司。故一审判决被告安庆市光某谷公司等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光某谷”字样的企业名称;被告文某、国某、徐某华立即停止自营与原告深圳光某谷公司同类业务;被告文某、国某、徐某华赔偿原告深圳光某谷公司10万元到12500元不等;并驳回原告深圳光某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5、信某公司申请执 行世某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信某公司与世某展公司产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世某展公司搬离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明路与南商路交汇处南乐雅苑小区1至5栋房产(房产共计10032.4平方米),并交付该房产给信某公司;世某展公司自2019年2月1日至实际交付房产之日止按860000元/月的标准向信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因世某展公司拒不履行该仲裁裁决,深圳中院指定该案由南山法院执行。经调查,涉案房产共计333间房屋及11个商铺、主体众多、转租情况普遍、法律关系复杂,若直接采取强制搬迁措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南山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联合粤海街道办事处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分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鼓励其进行和解。经过多次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在强制搬迁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该案执行干警及时改变执行思路,研判案情,找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及利益共同点,合理提出执行和解建议,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降低了本案执行对涉案小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的影响,既让案件当事人兑现了法律权益,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