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成家的夫妻无法承受高额的房价,往往需要父母的支持才能购置心仪的房屋,而父母也都是将购房款直接转账给子女。
但由此就滋生出了一个问题,万一这对夫妻日后离婚了,这笔房款到底算谁的?算父母借款?还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张某和史某是一对年轻夫妻,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为购置小两口的婚房,张某的母亲王某向史某账户汇入93万元,父亲张某向史某账户汇入245万元。
小两口于2014年用上述款项在北京市朝阳区美立方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和史某名下,为共同共有。
后因父亲张某在外欠款,张某与史某协商出卖房屋用于归还父亲欠款,但史某不同意,二人因此产生矛盾,后打算离婚。
离婚过程中,张某的父母要求张某和史某归还购房时的借款本金338万元并支付利息。
借据是张某于2018年出具的,内容为:“2013年向父亲张某借款2450000元,用于购买美立方小区的房子”。
“2013年向母亲王某借款930000元,用于购买美立方小区的房子”。
借据有张某的签名但是没有史某的签名,史某此前对此毫不知情,她认为该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赠与。
双方发生纠纷,张某、王某将张某和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还款。
经法院审判,认定争议款项系赠与,而非借款,驳回了张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因婚姻破裂发生房产纠纷的案件很多,本案其实也是类似的情况。
虽然表面上看是张某和王某起诉儿子儿媳归还借款,但其实矛盾的发生还是因为儿子儿媳打算离婚,需要分割房产。
而房产价值动辄牵涉上百万元,因此就需先明确区分父母提供的款项是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如果是借款,那么应拍卖房屋用于还款;如果是赠与,那么儿媳作为共同共有人,也有权分割房产。
接下来我们通过以下两点来具体分析一下此种情形下的购房款的性质。
本案中,张某和史某结婚后,父亲张某和母亲王某为他们出资购置北京朝阳美立方小区的房屋。
如果四人明确约定该笔购房款项为借款,那么法律尊重平等主体之间的自主意识,约定可以优先于法定,该笔款项应属于借款。
但事实上,四人在事前,并未对该笔款项作任何约定,并且儿子张某于2018年向父母出具的借据中,也没有儿媳史某的签字或者手印确认。
史某对此借据表示完全不知情,不能以事后追认的方式确认该笔购房款项为借款,属于没有约定的情形,应以法定为准,认定该笔款项属于赠与。
张某和史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日期是2013年,张某和王某转账购房款的时间在该日期之后。
且张某和史某在此期间亦未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始终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该笔购房款属于张某和史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受赠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内受赠的财产,当且仅当赠与财产的父母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所赠财产只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时,赠与财产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但父亲张某和母亲王某在向儿子儿媳转款时,既未对该笔购房款作任何约定,转账时亦是将款项直接转至儿媳史某的账户,而非儿子张某的账户。
不论是从约定还是从转账行为上来看,张某和王某在转款时都并未确定赠与的款项只归自己儿子张某一方所有。
因此张某和王某赠与的购房款应是赠与张某和史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赠与已经完毕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情况下,父亲张某和母亲王某无权要求张某和史某任何一方返还受赠的财产。
好了,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法律上对赠款还是借款的划分,也正因如此,张某一家最终没能拿回当初的那笔钱。
尽管有很多网友表示,这属于男方父母赠与儿媳妇的。离婚后,这个儿媳妇的身份就不存在了,婚姻契约都没有了,自然赠与的也不成立了,所以归还是理所应当的。
常言道:“谈钱伤感情”,为了帮助子女顺利的建立小家庭,父母不计回报,甘愿奉献出自己所有的精力和财产,帮助子女带孩子、买房子。
但是父母的金钱也是拼搏了半生,辛苦积攒而来,或许在最开始的时候,就敢于谈钱,作好相关约定,也就不会出现法庭上争锋相对、撕破脸皮的这一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