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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动态信息:光明借贷纠纷律师电话,民间借贷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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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5%,之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见9月6日《光明日报》)

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然而,民间借贷也存在盲目、无序、不规范等特点。随着网络借贷、资管计划、私密基金等金融现象的出现,民间借贷与之交织混杂,涉众更广泛,环节更复杂,相关纠纷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此,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

一是加大民间借贷知识宣传。职能部门应针对非法高利贷特点,通过发放宣传单、案例分析会、举办专题展等措施,使群众掌握规范明确的民间借贷法治导向,自觉远离并抵制非法高利贷活动;二是规范并保护合法放贷行为。各地金融及其管理部门不妨建立完善“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认真审查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使放贷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三是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行为。对非法高利贷行为,尤其是涉黑涉恶的高利贷行为,公检法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加强协作,联手打击,从根本上净化民间借贷环境。(袁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