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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追踪资讯:咸宁民间借贷纠纷律师,150万元的借贷能否成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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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某申请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由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咸安区法院再审后获得改判。

  2013年11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咸安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提交一份借据和三张汇款凭证,用以证明其借贷成立,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随后,法院查封了李某在海口的25套房屋和一间车库。2014年2月,咸安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偿还借款15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2017年3月,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咸安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反映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嫌虚假诉讼,李某向其借款3000万元到期未还,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决其侵犯了张某的利益。

  收到申请监督书后,咸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及时到法院调阅案卷,调查分析案情。经调查,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李某向张某借款300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2013年8月,李某以换证名义向张某骗取担保房产证。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李某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的三张汇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不能证明150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2017年6月,咸安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该案予以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日前,咸安区法院经过再审,认为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李某与公司借款凭证不真实且借款后将公司大部分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据此,咸安区法院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李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原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