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臧巨升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案号:(2018)黑7503执104号
被执行企业/法人照片:
被执行企业: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赵德生
被执行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桥北
营业执照号:1H
立案时间:2018-09-17
执行法院: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09-09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臧巨升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臧巨升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臧巨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企业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尹希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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