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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揭秘解说:民间借贷纠纷诉求状,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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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双方的借贷常常以借条提起,若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是其中一种维权方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看证据。那么出借人以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如何举证证明?

01、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2018年11月8日,刘某通过朋友王某找到张某,向张某借款6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因家中现金不足,张某在银行取款5万元,于当天在张某家中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张某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刘某,刘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陆万圆整(60000元),借款人刘某,身份证号***,2018年11月8日”。

之后,张某多次向刘某催要该笔借款,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2年3月20日,张某将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

02、法院判决

庭审中,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以及5万元的银行取款凭证,并申请第三人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已经实际向刘某支付了借款6万元。刘某当庭表示,对于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是自己书写,但辩称当天张某未向其支付6万元现金,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且张某的诉求已超出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本案中,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刘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另有银行取款凭证及王某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事实的意见,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刘某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具体的借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故对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6万元。

03、律师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仅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用于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借款已实际支付的证据。

若以转账方式支付借款,需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若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需提供银行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

依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出借人应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

借贷纠纷案件较为常见,发生借贷行为时,应尽量规范借贷手续,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咨询律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