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女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导致右手六级伤残。经过治疗后,她的公司B公司为她调整了工作岗位。然而,丁女士发现新工作很难忍受手痛,因此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同意她辞职,但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最后被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伤而和雇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获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丁女士有权获得这笔赔偿金。
法院最后判决公司B支付给丁女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经济补偿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几笔费用相加的人民币299600.89元。公司B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